“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3月24日,任某驾驶摩托车,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路人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罗某的母亲李某向仁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任某的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仁寿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判决任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5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任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1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了解到任某还在监狱服刑,暂不具备履行能力。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本案李某已经八十岁,无经济来源,失去儿子的照顾,生活更是困难。案件属于刑事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被害人生活困难的,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为了缓解李某的生活困境,经仁寿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给予2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收到司法救助决定书的当天,李某连连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仁寿法院坚持为民初心,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用实际行动帮助申请人摆脱困境,这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让司法救助工作汇聚温暖人心的法治力量。
(任春华 刘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