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2日,盐边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盐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并依法合并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田某、李某、陈某、陈某某、邹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属公益类诉讼案件,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盐边县林业局等代表全程旁听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田某在红格赖山、李家沟,新九踏鲊等多处林区内,多次使用安猎套、粘网,弹弓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共计49只(头),其中麂子9头,果子狸6只,斑鸠33只。田某将捕获的部分保护动物出售给李某、石某等人,从中获利20010元。经鉴定中心认定该案涉国家重要保护野生动物的有:赤麂(黄麂),果子狸,斑鸠,鹧鸪,预估经济价值约47000元。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盐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端正,待合议庭综合评议后,该案择期宣判。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织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捞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盐边法院坚决从严打击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维护生态平衡,为建设山水盐边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赖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