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借款合同中银行主张逾期罚息再计算复利的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答:关于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罚息是否应当计收复利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贷款期限内未按期给付的利息,不包括逾期后所产生的罚息。理由如下:第一,借款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罚息计算复利,主张对逾期罚息计算复利没有合同依据;第二,借款合同中即使有该项约定,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明确计算复利的利息是指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只是规定了逾期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同样不能得出对逾期罚息应当计算复利的结论;第三,逾期罚息已经高于正常的贷款利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再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