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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袭警罪案件

来源:乐山市市中区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18 10:26:14

日前下午,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罪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巧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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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査明:2021年4月6日0时许,张公桥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带领辅警立即出警,赶到张公桥美食街。民警了解到被告人陈某巧因与老公辜某发生感情纠纷,陈某巧认为辜某与李某某有染,在张公桥美食街和李某某相互对骂后,将其推倒在地。陈某巧抓住上前劝阻的李某某男友张某不放,并反复扇其耳光,期间张某并未还手。

民警依法口头传唤陈某巧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陈某巧拒不配合。此时,陈某巧老公辜某到场,双方又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陈某巧当众扇辜某耳光,民警遂依法对二人进行强制传唤,并使用警械。期间,陈某巧激烈反抗并脚踢辅警腰部,辜某也上前阻拦民警正常执法。随后,辅警拿出警棍对两人进行警告,陈某巧上前拖拽警棍,且拒绝上警车,双方陷入僵持。这时辜某见一男子在旁摄像,遂大声呵斥摄像男子不要拍摄,无果后,立即挣脱民警控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摄像男子。为防止事态扩大,民警依法对辜某夫妻使用催泪喷雾,后增援警力赶到,将两人控制并强制传唤回张公桥派出所。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巧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证据并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巧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辜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以及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依法行政拘留。)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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