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江中院发出倡议书

来源:内江市中级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15 19:17:26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架起了“高压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当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集中开展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为进一步强化法纪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发出如下倡议:
  
各级领导干部请做到: 1、不以任何形式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  2、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3、不以任何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全市法院工作人员坚决做到:1、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司法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2、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3、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4、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5、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6、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7、不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事项;8、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推荐案件,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9、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10、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广大市民请做到: 1、不要请托领导干部、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司法;2、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有力的制度保障。每一位市民都是法治内江建设的参与者,也是监督者,更是受益者。让我们共同努力,严格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江不懈奋斗,以优异的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