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曾某、吴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处被告人曾某、吴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二千元,并在区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吴某去抓蟾蜍贩卖,二人各自驾驶摩托车到五通桥区西坝镇建新村村组公路上,以手电筒光照射的方式非法捕猎野生蟾蜍308只。次日8时许,曾某驾驶摩托车将猎捕的野生蟾蜍运去卖的途中被巡查民警挡获,后曾某电话通知吴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吴某猎捕的野生蟾蜍属于中华蟾蜍,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经乐山市2名生物学副教授出具专家意见,案涉中华蟾蜍被非法猎捕对当地及附近区域病虫害防治、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因素有一定负面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吴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夜间照明方式行猎中华蟾蜍308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被告曾某、吴某的犯罪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损害,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李赵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