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宣判:被告人严某、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在指定水域增殖放流鲤鱼、鲫鱼、黄颡鱼各10000余尾。”
“以后可不能再非法捕捞啦,这些小鱼是生态修复放生的。”
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6月4日,叙州区法院联合叙州区检察院、渔政等部门共同开展“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暨增殖放流法治宣传”活动,切实为保护绿水青山贡献人民法院力量。
此次活动现场,共放流鲫鱼、鲤鱼、草鱼、黄颡鱼鱼种30000余尾。
什么是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或人工的开放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能够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还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起到教育的作用,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共建河域修复,共谋河域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叙州区法院将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生态,让河域治理成果真正惠及百姓。
(叙州区法院 陈倩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