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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法院:发布系列“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来源: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李玲 发布时间:2021-06-08 10:15:59

宜宾中院严格按照“一月一主题、宣传全覆盖”的思路,认真推进执行宣传工作。通过开展“执行不能”宣传活动,积极发布“执行不能”典型,加大“执行不能”的社会宣传力度,不断浓厚“执行不能”专题宣传氛围,进一步增强社会对“执行不能”案件的认识与理解,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

宜宾市某某银行江安支行申请执行宜宾某某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宜宾市某某银行江安支行与宜宾某某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判决宜宾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宜宾市某某银行江安支行借款本金297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等400余万元。因宜宾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宜宾市某某银行江安支行遂向江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江安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宾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内的房屋及土地均系向江安县某某国有资产公司租赁,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生产经营,仅有部分酒窖池、储酒罐、酿酒设备、散装白酒约240吨可供执行,江安法院随即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案外人郑某某、徐某某先后对法院查封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江安法院经听证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之后,江安法院依法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内的部分酒窖池、储酒罐、酿酒设备等生产设备、工具全部进行打包拍卖,以66万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对散装白酒约240吨进行单独拍卖,因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无人报名参与竞买导致流拍,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评估报告已过一年期限,要求对散装白酒约240吨进行重新评估、拍卖,向江安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江安法院依法对散装白酒约240吨进行重新评估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最终以5460元/吨的最高价拍卖成交,实际过磅为235.949吨,成交价为1288282元。扣除相应执行费、评估费等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882000元,但尚有借款本金1088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等200多万元债权未实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已被处置完毕,江安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全部执行到位,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并释法明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表示满意,案件已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商业投资大环境不景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加大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压力。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涉案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且资不抵债的居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还款意愿不强,多数案件无执行条件,即使部分案件有抵押财产,也因近年市场低迷导致拍卖、变卖流拍或抵押财产价值大幅缩水,从而导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债权受偿率偏低,致使案件执行不能。因此,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障资金安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危机、降低金融风险,这对于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夏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夏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李某某偿还夏某某借款本金14637元。因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夏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提交了被执行人有多种疾病的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法院在收到上述信息后,询问申请执行人夏某某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夏某某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法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询问村社干部及其本人,均证实被执行人已满73岁,与妻子一起居住,丧失劳动力,疾病缠身,被执行人的妻子也常年卧病在床,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详细告知夏某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夏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为年逾70岁的老人,且身患多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且要照顾卧病在床的妻子,确无清偿能力,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加强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否则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关于张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向江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安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3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款50000元,江安县人民法院立案(2020)川1523执795号受理。执行过程中,江安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江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253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朱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口,在银行有贷款未偿还。被执行人无房产,有2009年摩托车一辆的登记信息,因该车年代久远,不具备处置价值,法院未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朱某某家庭属建卡贫困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江安法院详细告知张某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江安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1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张某某诉朱某某交通事故尚有另案已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川1523执9号,申请执行标的额73599.30元,执行到位5759.62元。申请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并致二级伤残,需要他人护理及长期治疗,家庭经济相当困难。

申请人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向江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救助。江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对申请人张某某实施司法救助,并向张某某支付了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并致残,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收入来源,需要他人护理,生活陷入困境。被执行人朱某某家庭属建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让其渡过难关,让缓解双方矛盾,维护社会平安,彰显了司法公信力与执法的温度。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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