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起继承纠纷,我们就会想到各种亲人撕破脸、争执不休的场面,如果这样一起纠纷还遇上了对房屋、遗产的分配,又会是怎样的热闹呢?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立案庭郭佳法官办理一起因遗产分配不均引发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仅用12天就化解了这场纷争。
刘某与妻子胡某共生育刘甲、刘乙、刘丙三名子女。今年3月,刘某因病去世,遗留15万元存款及大小两套总价值约100万元的房产。料理完刘某的后事,胡某组织三子女召开了三次家庭会议,一是就刘某与胡某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二是对胡某今后由谁照料的问题进行协商。胡某决定将较大房屋分予大儿子刘甲,并由刘甲赡养;较小房屋分予二女儿刘乙,补偿早年间工作问题上对二女儿的亏欠;另因三女儿早年享受了以其父刘某的名义购买的福利房,所以分予三女儿刘丙10万元。对于这样的结果,三女儿刘丙感到母亲的分配不公平,没有考虑到她多年对母亲所尽的赡养,极力反对,因此分配方案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二女儿刘乙见遗产的分割处置长期未果,家人的关系也因此变僵。出于无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母亲胡某、兄妹刘甲、刘丙一同告上了法庭。
郭佳法官收到原告诉状后,经审查并征求双方意见,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后,郭佳法官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平均分配财产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抓住这一关键,郭佳法官先后三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宣讲关于法定继承与遗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释法明理,最终在第三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在团结和睦、互让互谅的环境下进行协商,达成了一致。刘某遗产存款三子女自愿放弃,由胡某继承;较大房屋由刘甲继承,较小房屋由刘乙继承,并由刘乙向刘丙支付补偿继承款19万元。当日,刘乙向刘丙转账支付9.5万元,并承诺十日内付清余款。双方当事人都对郭佳法官的调解心服口服,当场握手言和,表示今后将摒弃前嫌,弥合亲情。
郭佳法官表示,本案中主要涉及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情理法的交融,化解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让一家人和好如初。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俞佩伶 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