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
■■基本案情■■
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川1024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林某某、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负担相应利息,分期履行,逾期未履行,承担违约金60万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按期履行,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7月4日首次立案执行,2019年7月15日被执行人林某某、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到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于2019年7月17日、7月29日、8月23日、8月26日将其持有的四家公司股权转让。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某某、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林某某、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决定。
■■裁判结果■■
威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明知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并已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依然转移其名下持有的财产,且该债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亦未强制执行完毕,依法对林某某、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林某某、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内江中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罚款决定,内江中院综合考量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节、后果及执行标的等情况对罚款金额予以变更。
■■典型意义■■
本案是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逃避法院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对于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罚款、拘留司法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林某某、宁波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间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反而转让名下股权,规避法律责任,法院根据具体情节采取罚款措施,严厉打击这种无视诚信底线、挑战司法权威的拒执行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所有意图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