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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服务到家” 法理相融彰显公正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远平 王雪莲 发布时间:2021-04-26 11:13:51

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深入开展,叙永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把为民服务解难题真正落到实处。近日,叙永法院刑事审判团队法官及人民陪审员来到向林镇太关村,以巡回审判方式解决群众难题,将司法服务延伸到“最后一公里”。

据悉,被告人曾某福系1939年出生,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法走路,叙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为了便利被告人,惩罚犯罪,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便前往向林镇太关村对本案进行了巡回审判。

案件详情:2020年6月12日14时许,民警到曾某福位于叙永县向林镇太关村的住宅进行调查时,曾某福主动交出一支疑似火药枪,后民警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另一支疑似火药枪。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两支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曾某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福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福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二支,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曾某福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曾某福当庭宣判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枪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叙永法院立足实际,先后到龙凤镇、正东镇、麻城镇等地开展巡回审判,让法官走下审判台,走出法院、走进乡村、走进百姓心中,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搬到村社农家,搬到老百姓最需要的地方,用实际工作成果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

(叙永法院 刘远平 王雪莲)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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