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1月19日,富顺县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在富顺县道交事故一站式调处中心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2020年7月4日,被告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原告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徐某和原告陈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和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情构成三处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10000元。但本案中,被告徐某仅投保了交强险,故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赔偿将由被告徐某承担70%,经核算,被告徐某需个人承担各项费用合计53000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庭后及时组织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徐某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再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50000元。
富顺法院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以巡回法庭为载体,依托富顺县道交事故一站式调处中心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巡回审判,以案说法,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马文娟 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