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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婆媳对簿公堂 借款人亡故后谁还钱?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作者:余琳 发布时间:2019-12-19 13:39:29

  “感谢你们公正执法,我现在心里终于踏实了”近日,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里,一位老人满含泪水地握着法官的手,坚持要把精心准备的锦旗亲手交给法官,这一温馨的场景不经意将时间拉回到残酷的数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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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一个近70岁的老人,不可能去贷款30万,是我儿子儿媳贷款,只是我儿子喊我去签了个字,其他的我啥子都不晓得。”“我跟你儿子关系本来就不好,贷款的事都是你跟你儿子办的,我看都没看到过,现在你儿子死了想要我来还钱,你才想得出来哦”。法庭上昔日的婆媳各执一词,激烈争论。

  据了解,原、被告曾系婆媳关系。原告唐某之子陈某因生意周转曾多次向他人借款,后被告与原告的儿子陈某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13年11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被告徐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唐某以其自有房屋作抵押,向富顺县信用社借款300000元,信用社向原告发放借款后,该笔借款于当日就转到陈某的卡上并多次转账、取现,大部分用于偿还陈某的债务。在该贷款档案中,附有一张原告向其子陈某出具的借款30万的借条原件。2014年11月4日,原告之子陈某因车祸死亡。后信用社起诉要求原告唐某还款,原告随即起诉被告徐某要求还钱。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于2017年52日作出被告偿还原告30万元的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因出现新的证据,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成员开庭审理本案,同样作出被告偿还原告30万元的判决,被告仍旧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法官经审理于201812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仍然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了再审,二审法院的再审法官于20191011日作出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基于原告唐某与陈某之间的母子关系及陈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客观事实,加之原告出具给陈某的借条原件不合理的出现在贷款档案中,认定借条应是为了贷款而形成的;原告唐某将贷款300000元转账到陈某的账户上,与儿子陈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该款用于陈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家庭共同生意经营,属于共同债务。因此,判决被告偿还原告300000元。

  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场景,这场家庭纠纷历时数年终于尘埃落定。

【法官寄语】: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家庭成员之间的借贷往往考虑到亲情的关系都没有要求书面借条,但考虑到自身的权利保障,提醒各位放下情面,主动打借条,主动要求打借条。(余琳)


责任编辑:赵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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