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生活中,一些人因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受不良思想驱使,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起初或许认为只是顺手牵羊的小事,却不知 “不以恶小而为之” 的道理。每一次的盗窃,看似微不足道,实则是在积累恶果。从最初的小物件,到后来频繁作案,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近日西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法律的制裁如期而至。
二、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9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4年12月25日,李某刑满释放。李某刑满释放后在攀枝花市东区、西区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 馒头4个价值为人民币4元;
2. 益达口香糖1条的价值为人民币8.99元;
3. 张飞牛肉1包的价值为人民币29.99元;
4. 废铁35千克的价值为人民币63元;
5. 加州原野脱油花生米1袋的价值为人民币29.99元;
6. 洋河海之蓝2瓶的价值合计人民币398元;
7. 梦之蓝3瓶的 价值合计人民币2178元;
8. 剑南春6瓶的价值合计人民币 2690元;
9.五粮液10瓶的价值合计人民币9793元。
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5195元。
三、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
四、法官提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警示着我们,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而放纵自己,要时刻牢记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坚守正道,远离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石琳、梁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