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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小槌普法—— “财产蒸发大师”李老赖翻车,15天拘留 + 刑事判决书已送达!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作者:石琳、陈佳豪 发布时间:2025-05-18 11:08:08

一、引言

推动构建公平正义、和谐有序、安定繁荣的法治社会,却有个别“老赖”心存侥幸恶意转移、虚假申报财产,直接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同时,此类行为形成不良示范效应,诱导他人效仿,威胁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根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攀枝花西区法院判决一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给咱老百姓提了个醒儿

二、基本案情

苟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3年12月22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而是将其可支配的7.24万元资金用于购买饲料换购三轮摩托偿还银行的个人贷款。在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担心其名下的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拍卖,遂谋划将房产转移。2024年1月18日将名下的房产无偿过户到其姐姐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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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结果

鉴于李某某公然漠视法院判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情节严重,执行干警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苟某某的谅解,支付了部分赔偿款。经人民法院审理当庭宣判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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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提示

李某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恶意转移名下财产,面对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仍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变动,即便被拘留后也未履行义务,最终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制裁。现代司法查控手段完备,任何财产转移、隐匿行为都将无所遁形。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企图逃避执行,不仅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更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责。唯有主动配合执行,切勿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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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石琳陈佳豪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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