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件事情你可得给我评评理,他非得要20万,这挖掘机我宁可不要了,我买汽油把它烧掉!” 近日,一名来自广东的当事人向接待他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镇西法庭干警焦急地说道。这事儿还得从威远县法院镇西法庭联动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妥善调解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说起。
案起:承揽运输起争议
陈某作为托运人及收货人、常某作为承运人,口头约定由常某组织运输车辆将陈某的一辆二手全液压挖掘机从成都彭州市运输至广西省宁明县,运费为15000元。
在运输过程中,常某的运输车辆行驶至内江市时发生故障受损,双方就车辆受损原因及维修事宜未达成一致。于是,常某将挖掘机停放在威远县某停车场内,陈某欲将挖掘机转运离场未果,双方协商未果发生争议。
争议:现场报警作处理
威远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警情后,迅速派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现场处理
“他没有给我说这个挖掘机这么重,运输车就是被挖掘机压坏的,他必须赔我20万修车费。”常某说。
“这是我买的二手挖掘机,不知道具体重量。之前他说超重了,我也表示过可以请别人运输,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他也不应该私自扣留机器吧?”陈某说。
民警现场作出处理结论,明确告知双方经济纠纷应及时提起诉讼,经司法程序处理,并告诫常某不得无故扣留他人财物,否则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引导双方收集好相关证据到人民法院依法维权。
处理:迅速调解促履行
于是,陈某将常某起诉至威远县法院镇西法庭。承办法官考虑到挖掘机为机械设备、运输车辆为营运性车辆,纠纷如不能及时解决,将进一步扩大损失,且陈某言称将烧毁车辆,必然进一步激化矛盾。遂及时与城北派出所对接案情及纠纷前期化解情况之后,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室里,承办法官向双方普及了民法典对于运输合同托运人告知义务、承运人风险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双方存在争议的车辆损坏原因、修复方案及金额等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予以确认,但司法鉴定时间难以确定,期间,两人的机械设备及营运车辆都将产生相应的停运损失。经过耐心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双方自愿解除运输合同,陈某一次性赔偿常某30000元。 双方达成和解 就在调解现场,陈某一次性向常某支付了赔偿金30000元。随后,镇西法庭干警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案发现场将挖掘机交付陈某。 将挖掘机交付陈某 “周法官,我的挖掘机已安全运至广西!真的非常感谢你们,你们的高效实实在在地让我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电话另一头,陈某对回访的镇西法庭干警难掩激动和感激之情。 从纠纷发生到妥善解决,警院联动发挥了“1+1>2”的协同效应,实现了矛盾纠纷高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