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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女对簿公堂 法官调解化心结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作者:肖晓旭 屈娟 发布时间:2024-05-24 15:27:40

近日,富顺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使一桩耗时一年多的继母女间因继承引发的矛盾划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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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张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张某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女儿与李某形成继母女关系。2022年6月,张某因病去世,遗留住房一套。

两继女认为在父亲张某生病住院期间,李某没有尽到扶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李某则认为张某所立遗嘱不公平,剥夺了其继承权。双方争锋相对,互不相让。

2023年2月,两继女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父的房产。该案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对案涉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

判决生效后,因两继女均在外地上班,房屋一直由李某居住使用。两继女认为该住房为双方共同共有,继母不能独占,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2024年3月,两继女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住房归两人所有,并按照上一案判决的继承份额支付李某相应折价款。

案件受理后,鉴于双方特殊的亲情关系,法官认为,一纸判决达不到解决遗产争端的目的,通过调解方式,能够从根源上解决双方争议,亲情裂痕才可能得以修复。

法官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李某表示:“我和张某夫妻一场,现在他走了,遗留下一套住房,这是用我们二人的心血购买的,我现在没有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如果把我撵出去,将居无定所,流落街头,法官要保障我的权益。”

两继女说道:“继母对我们父亲不好,现在法院判决我们对房屋享有一定的份额,但继母独占使用至今,我们要收回来,给钱都可以。”

在了解到双方的想法后,法官找到了问题的症结,继母担心被撵出去无家可归,两继女担心住房被继母长期“霸占”。针对双方说辞,法官从法律和亲情的角度分别作原被告的思想工作,“该住房的确是双方共有,但解除共有关系时,要结合各共有人日常生活中的现实需求、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现两继女均在外地工作生活,回来居住的时间少,而李某年事已高,目前只有此套房可住,如果要求其搬离房屋,不但不近人情,而且极有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

法官经过不懈努力,倾力调解,使得双方摒弃前嫌,最终达成住房归李某所有,李某共补偿两继女10万元的调解协议。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幸福美满需要每一个家庭成员共同努力。用法治守护人民群众家的温馨、安宁和健康,法官责无旁贷,富顺县法院将继续以家庭和谐为落脚点,坚持“德法共治”,以“如我在诉”工作理念用心用情做好家事审判,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肖晓旭 屈娟)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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