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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法院:三次起诉就一定能判决离婚么?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马豪沅 张勇 发布时间:2020-09-21 10:44:22

“这已经是我三次起诉离婚了,我还是要离婚……”远程视频调解中,原告陈某某情绪有些激动,被告何某某亦是满脸疲惫。

2002年,在浙江湖州务工期间,原、被告相识恋爱,并同居生育了两个孩子。次子出生后,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小家庭一切向好发展,积累的家庭财产也逐渐增加。但家庭琐事的日益积累成为压垮爱情的最后一根稻草,夫妻感情渐渐撕裂,家人难以继续共同生活。

2017年9月,原告陈某某向渠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未果,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2019年7月,陈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但仍未向法庭举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有修补的可能,经反复调解沟通双方未形成共识,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2020年8月,陈某某又提起诉讼,表示双方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法官组织下,经多次调解并询问孩子意见,原被告于近日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双方就孩子抚养和住房、门市、车辆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礼记》有云:婚姻者,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喜两性联姻,一堂缔约,匹配同称。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白头之约,书向鸿笺,红叶之盟,载明鸳谱。自古以来,中华大地就流传“宁毁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处世格言。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一样秉持与人为善理念,坚持维护公序良俗、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努力给予当事人机会去重建完整美满的家庭。

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提供充分的证据,若对方矢口否认,其诉讼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于情于法,法官应给予当事人双方机会,努力引导夫妻双方主动反省自己,及时沟通交流,争取重建夫妻之间的信任,挽回幸福家庭。所以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法院不会简单因为起诉次数多而判决准许离婚,但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若能达成离婚合意,法院会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对诉讼离婚的规定与原婚姻法单行立法没有多大改变,但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三十日”的规定,可以让夫妻二人好好冷静下来理性思考问题,避免“选择性忽略自己的问题,无限放大对方过错”的一时冲动。可见,以后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都从促进家庭、社会稳定和谐角度出发,引导男女双方要审慎对待婚姻、更多担负家庭和社会责任。(马豪沅 张勇)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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