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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经开区公安分局:跑分20万?经开区一男子被抓获!

来源:巴中经开区公安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7 07:35:59

跑分20万?

经开区一男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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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巴中经开公安分局兴文派出所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苟某某。


2023年10月18日,经开区兴文派出所民警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进行日常工作时,发现本辖区居民苟某某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经缜密侦查发现,自2023年9月以来,苟某某在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前提下,依然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自己则通过转账跑分的方式“打工”赚得“工资”1000元,帮助犯罪分子接收账款高达20余万元!
目前,苟某某对自己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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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的常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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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常见的就是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的方式进行“跑分”以出租售卖银行卡为例,上游犯罪分子会以招聘兼职等为名发布信息,并以赚快钱为噱头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一旦有人上钩,上游犯罪分子会将收走上钩人的银行卡、交易密码及手机、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等,进行转账操作。间,还会要求出租、售卖银行卡的人提供刷脸等验证操作,以便顺利从被害人处接收和转移赃款。


还有通过“跑分”平台进行的。所谓“跑分”平台,就是披着网络兼职的外衣,把一些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以及其他服务商等接口进行聚合,出借、收取收款码,形成第四方支付平台,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的情形。


根据“跑分”所处不同阶段

以及上游犯罪的不同

“跑分”可能会涉嫌不同的罪名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 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洗钱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毒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跑分”人员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实施“跑分”等转移赃款的行为,则可能与上游犯罪分子构成诈骗等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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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网友应当提高警惕,切莫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收款二维码等提供给他人,切莫轻信赚快钱的广告宣传,切莫因贪小便宜铤而走险。“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低风险高利润”的宣传,其背后极大可能隐藏着见不得人的勾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快钱”面前还是应当擦亮双眼,三思后行。



责任编辑: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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