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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法院:帮助犯罪分子逃匿 二男子犯窝藏罪获刑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楚 发布时间:2023-05-17 10:03:06

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窝藏罪案件,以窝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文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26日、2022年9月1日,杨某对她人实施强奸犯罪。2022年9月1日,南江县公安局受理杨某涉嫌强奸案后,组织民警对杨某实施抓捕,因杨某逃离致抓捕未果。民警随即告知杨某的亲属杨某军(杨某的父亲)、杨某文(杨某的二爸)等人,杨某涉嫌犯罪,待其回家后规劝其投案自首。当晚8时许,杨某回到家中,因其拒不同意投案。被告人杨某军、杨某文等人在家中商议后决定帮助杨某逃跑。随后联系了仪陇县某鞋厂,帮助杨某躲藏。杨某军便驾驶三轮车搭乘杨某文、杨某等人,将杨某送至南江县沙河镇“野羊溪”后转运至仪陇县逃避抓捕。2022年9月16日,南江县公安局在仪陇县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将杨某抓获归案;2023年1月15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以杨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军、杨某文明知杨某犯罪而为其提供车辆、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结合被告人杨某军、杨某文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亲朋之间提倡互助互爱,但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亲情”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切不可为了所谓的“情义”而对犯罪分子予以窝藏、包庇,罔顾法律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在面对亲朋好友涉嫌犯罪的时候,应当及时劝诫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这才是对其最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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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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