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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阳法院:调解 “三步走” 明理释法解纠纷

◆“忠诚铸魂 铁纪担当”活动专刊之七
来源:恩阳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1 21:05:19


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具有成本低廉、解决彻底、便于人际关系恢复等独特优势,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价值。恩阳法院玉山法庭将“矛盾消解于未然、风险化解于无形”的理念,融入到审判实践中,不断在调解工作中总结经验,坚持案件调解三步走,使案件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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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消除矛盾解心结。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多年的朋友关系因2万元借款而破裂,玉山法庭在收到李某的诉状后,法官诉前主动介入,了解被告未偿还借款的原因,以双方当事人的多年友谊为突破口,经过多次耐心释法明理,被告承诺主动偿还借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诉前调解书,最终化解双方心结,原、被告多年的朋友关系亦得到挽回。

“庭前调解”化解纠纷显人情。被告尹某因骑行共享电动车意外撞到路边停放的保时捷车辆,花费修车费用15188元。保险公司理赔后向尹某追偿,当了解到被告尹某大学毕业还没有参加工作,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法官一边告知尹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一边将尹某的实际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争取原告的理解,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现场履行了2188元,剩余的款项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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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调解”查清事实展法理。在办理张某诉彭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彭某向张某出具欠条载明金额4万元,并于同日支付1万元。现张某称总计金额是5万元,当日支付1万元,还剩4万元未支付。彭某辩称,总共是4万元,当日支付1万元,还有3万元。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欠条,被告提交了转款记录。结合欠款的来源、形成和交易习惯等情况,承办法官进行了明法释理,告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承担的不利后果。最后,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玉山法庭始终立足乡村法庭职能定位,以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快速化解矛盾纠纷为抓手,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当庭调解、人民调解平台远程调解等调解方式,让人们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诉求得到回应、纠纷得到解决。

 


责任编辑: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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