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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区法院在刑事案件办理中首次引入“碳汇”补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来源:名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黄敏 张崚钰 发布时间:2022-10-09 10:36:36

近日,名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曹某等8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一年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和三千元到五万元不等的罚金,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2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8名被告人因自愿购买“碳汇”用于修复受损生态而获得从宽处理,此案为名山区首次引入“碳汇”补偿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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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曹某、郑某某得知雅安市名山区安桥村有红豆杉树和桢楠树,便先后购买了周某某家1株红豆杉树、1株桢楠树;任某某家2株红豆杉树;车某某家1株红豆杉树;李某甲家1株红豆杉树;李某乙家1株桢楠树。曹某、郑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树木砍伐,切割后装车运走。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曹某多次将上述部分红豆杉树、桢楠树原木运至大邑县销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共支付曹某购树款25000余元。经鉴定,上述5株红豆杉树为天然野生起源,非人工种植,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量为4.538立方米;2株桢楠树为天然野生起源,非人工种植,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量为3.0128立方米。

本案判决前,8名被告人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自愿购买“碳汇”22000㎏用于修复受损生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发挥着巨大的吸碳和储碳的碳汇功能,对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挥着重要功能。被告人为追求经济利益,采伐林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森林资源,也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8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对生态资源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被告人曹某等8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替代修复生态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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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虽然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已诉请判令曹某等8人补种桢楠树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但幼龄林期间固碳能力没有中龄林固碳能力强,需要叠加碳储存量。传统的“补种复绿”修复方式无论是原地补种修复还是异地补种修复,都会存在从损害到完成修复期间的一个时间差,在这时间差内,原本应该由被损害的树木吸收的二氧化碳就可能无法吸收。“碳汇”修复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将实现一个更大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平衡甚至减排,从而更好的用于抵消生态环境受损地的碳排量。

(黄敏 张崚钰)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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