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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终本≠结束执行

来源:荥经县人民法院 作者:叶子琳 发布时间:2022-10-09 09:54:39

如果说法院是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执行工作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环,是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的情况。有的当事人无法理解,便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给自己打了张“法律白条”。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17年7月31日,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经荥经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刘某某应分两次支付代某某挖掘机租赁费共计76000元,若未按期支付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刘某某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首笔60000元的给付义务,代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荥经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刘某某置若罔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于法院的传唤也拒不到庭,甚至还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致该案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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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申请执行人代某某反映刘某某有工程款,荥经县人民法院随即进行核查,发现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刘某某另开立银行账户,在2021年12月期间有巨额银行流水,涉嫌转移财产。找到刘某某成为破解该案执行僵局的关键。荥经法院执行局依托执行联动机制,将被执行人相关情况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协助查控。功夫不负有心人,2022年6月16日,通过公安机关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将乘坐次日17点40的火车到外省,荥经法院随即展开布控,在成都车站派出所的协助下,将正在候车的被执行人刘某某据传到案。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某沉迷体彩,每月购买体育彩票开支都要花费几千元甚至上万元。面对联合执行威慑力和拒不履行的证据,刘某某先前无视法律权威的嚣张态度被彻底击溃,在其家属的配合下,于近日将所欠款项支付到位。至此,一起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硬骨头”案件在法院公安联合执行行动中成功终结,被执行人刘某某亦因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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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李某和徐某是“涉煤”案件的当事人,涉案煤矿企业因政策调整已关停,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一直未得到支付。3月34日,两名申请人成功领取了14余万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一段跨时三年的维权路也就此告一段落。

荥经法院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加强与安监局等执行联席单位沟通,密切关注煤矿关闭补偿金到位情况,在了解到此次补偿金并不包含2人的情况下,通过与另一申请人协调,告知其李某和徐某的实际困难,最终该申请人同意在此次补偿金中分付14万给李某和徐某,至此两案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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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接过30000元司法救助金,被救助人杨某某握住法官的手,一再表示感谢:这笔司法救助金真是‘及时雨’,解了我的燃眉之急,帮我渡过难关,感谢法官,感谢法院,感谢党和政府的好政策!

50岁的杨某某因工程施工受伤后七级伤残,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各项工伤损失198035.5元,但一直未得到赔偿。被救助人杨某某以生活十分困难为由,向荥经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针对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窘境的实际情况,荥经法院审查后,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执行不能”涉民生案件进行司法救助,有效破解困局,补位“执行不能”,传递司法温情,彰显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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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话】

什么是“终本”?终本是法院穷尽调查手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时,案件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都会有一个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过程的程序,也就是俗称的“终本约谈”。

当事人听到终本结案时的时候,总是会着急的询问:“终本后案件是不是就不执行了,是否一切就完全结束了?”法院就再也不管我的案子了?

并不是,法院只是暂时终结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给法院。经法院查证属实,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继续想被执行人追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同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统每6个月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查询到财产,系统将及时通知案件承办法官恢复执行。

法院“终本”案件,是为了让一线执行法官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解脱出来,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从而提高实际执结率。

【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我们这样做】

(一)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常简称为“终本”,法院在穷尽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三)司法救助。针对人身损害赔偿、“三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时常会面对被执行人客观上丧失履行能力,法院穷尽各种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导致其最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法院会积极通过国家司法救助,让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哪些情形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许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被执行人为逃避人民法院执行,隐瞒经常居住地,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执行行人并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2日)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叶子琳)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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