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扫黑除恶丨雅安检察先进事迹系列宣传展播(天全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来源:雅安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18 09:47:28

1.jpg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天全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3名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2名书记员在该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内练外修,勇于担当,始终奋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线。

在专项斗争中,天全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先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4件,起诉3件60人,实现了办理恶势力团伙犯罪、恶势力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黑恶势力犯罪“全覆盖”,其中包括在全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以邹某某、汪某某为首的雅安市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和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的以贾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组织得力丨夯实扫黑除恶办案基础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的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在第一检察部。

组建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第一检察部3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的员额检察官构成的扫黑除恶专业人才库。检察长带头组织第一检察部员全体干警及时学习全国、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保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政策学懂弄通、学深悟透,为检察环节精准办案打下坚实基础。

第一检察部2名检察官入选雅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家人才库”,1名检察官获评全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此外,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机制。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纳入第一检察部办案单元,担任办案组组长并组建办案团队,带头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截至目前,检察长带头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件,副检察长带头办理1件。

作为检察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天全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外协作配合,牵头起草扫黑除恶协作机制,与法院、公安、监委共同会签《关于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与公安机关会签《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建立完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移送、侦查取证、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增强打击合力。

组织或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11次、个案联席会20余次,提交检察官联席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9次,确保每起涉黑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能够精准认定,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降格处理。


明察秋毫丨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

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紧紧立足检察主责主业,全面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诉讼监督职能,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4件,提出引导侦查建议160余条,追捕犯罪嫌疑人5人,追诉被告人及遗漏犯罪事实7人,移送“保护伞”线索3条,打财断血1000余万元。在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成功办理的背后,都倾注了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的辛勤付出。

2018年办理邹某某、汪某某等24人“碰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保险诈骗案,是全市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其犯罪事实多达45起,作案区域涉及甘孜州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雅安市雨城区、名山区、天全县、荥经县、芦山县、宝兴县、石棉县、阿坝州汶川县、凉山州西昌市等地。

为了查明真相,办案检察官不辞辛劳,与公安干警一同,前往事发地点及派出所核实情况,“上车睡觉、下车办案”成为常态。面对被告人邹某某等人在庭审中公然叫嚣“凭什么把我们定位恶势力团伙”,公诉人丝毫不示弱,义正言辞地指出24名被告人分别组成以邹某等为主要成员的泸定籍犯罪团伙和以汪某某等为主要成员的康定籍犯罪团伙,长期盘踞在318、108等国道、省道,以人多为优势,专门选择外地过往游客、货运司机制造机动车“碰瓷”事故,进而实施威胁、恐吓、勒索钱财,称霸交通要道,成为川藏线上让人谈虎色变的一股“恶流”,严重影响川西地区旅游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公诉人在庭审中的那句“通过对你们的打击,二郎山下的道路已变得清净、祥和”至今依然萦绕在二郎山顶,进出川藏线的旅客再也不用担心遇上不明所以的碰车赔钱、受人要挟的情况了。公诉人出庭的视频网络播放后,引起网民一片称赞。

2019年,天全县公安局通知,有两起涉嫌黑恶势犯罪案件,需请求天全县检察院火速增援。分管检察长带领第一检察部2名检察官迅速出动,但当时的案件仅仅是线索,尚未立案,两帮人员因在天全县仁义乡争抢乌木地盘发生纠纷、打斗被查处。检察官详细听取公安办案人员汇报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侦查方向并随时跟踪案件进程。在随后一个月的时间里,3名检察官在检察院、公安局两头奔跑,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40余条,共同分析研讨案情10余次。最终,一个以程某某等为首的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和一个以贾某某为首的21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显露头角。

程某某等13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天全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从侦查、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直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熬夜已经成为习惯。2020年6月,天全县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2019年 “4.29”专案,贾某某等2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立案侦查。天全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名检察官受命出行,全程提前介入案件,在侦查期间查阅讯问、询问笔录800余份,提出补充侦查意见51条。在介入引导侦查过程中,检察官敏锐发现该案可能存在“保护伞”问题,立即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相关事实,并及时将该案中涉及的乡党委政府、基层派出所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向纪委监委通报,建议启动调查措施,坚决破网打伞。

最终,张某某、杨某某2名“保护伞”就案服法。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检察部办案团队全面进入临战状态,加快工作节奏,检察官详细审查案件,加班加点审阅卷宗84卷,每周召开专题办案讨论会一次,采用一边审查、一边补充侦查的方式,补充侦查卷宗10卷,依法追捕3人、追诉7人。在审查中,办案检察官敏锐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扣押的涉案赃款总共不到33万元,而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等人尚有大量违法所得的外债,遂要求公安机关对贾某某经某区法院判决应收款项989.5万元予以查扣,收回犯罪嫌疑人陈强非法采砂犯罪所得砂石款82.5万元并予以扣押,在审查起诉阶段“打财断血”达1000余万元。2020年6月18日至6月22日,贾某某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天全县法院以“远程视频庭审+网络同步直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天全县检察院派出由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及3名员额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出庭支持公诉,网络直播庭审视频赢得网民对公诉人的一片称赞。


堵漏防疏  不留死角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每一起黑恶势力滋生的背后,都存在社会管理的缺陷,修复、预防这些制度缺陷也是检察官的职责。第一检察部在办案中严格落实“每案必建议”要求,全力推进城乡基层治理。

在办理邹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该恶势力团伙制造的41笔机动车“碰瓷”犯罪事实中,有50%犯罪事实发生在天全县境内318国道线,其中17笔犯罪事实中交警部门出现场后,未能及时从同类案件中发现系犯罪嫌疑人故意“碰瓷”的疑点,客观上给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以可乘之机,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挥大数据在办案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发现案件线索能力,同时加强跨境公安机关及内部交警、刑警各警种之间协作配合,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处理,做到打早打小。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整改,交警大队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建立台账,每月进行分析研判,加大预防宣传和巡逻力度,严防“碰瓷”案件再次发生。

在办理贾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保护伞”案件中,检察官发现天全县某乡政府在对乌木非法采挖的管理方面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该乡党委、公安派出所存在对干部教育管理不到位、廉政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遂分别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公开宣告。该乡党委、政府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回复,分别建立健全强化干部队伍廉政建设、治理乌木采挖乱象以及加强联合行政执法等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了基层干部队伍和乌木资源管理。

专项斗争临近尾声,扫黑除恶仍将继续。天全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全体干警将继续立足监督职能,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继续深化破网打伞、打财断血,继续强化社会乱象治理,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责任编辑:向芷漫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