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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听证 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09 07: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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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你围绕本次听证的争议焦点问题,即本案涉及的委托合同纠纷、股票认购款等相关情况陈述意见……” 8月6日,在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一场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正在进行。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就受理的龙某某与敖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检察监督一案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并由听证员对该案发表听证意见。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刘孝勇主持听证,并邀请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刘孝勇指出,近年来,在市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关心和支持下,雅安市检察院深刻领会高检院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精神。通过公开听证会,促进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综合运用提请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扎实做好监督纠正、释法说理、息诉服判等工作,力求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有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最后,刘孝勇检察长对公开听证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检察机关对有关检察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出发点就是促进矛盾化解,以法为纲,以理动情,探讨问题解决办法。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也增加了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透明度和精准度,是检察机关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重要举措。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19日,敖某某向龙某某转账65万元,龙某某出据《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敖某某购买某某公司股票认购款65万元,大写陆拾五万元整。”2018年4月2日,龙某某向敖某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敖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出资65万元人民币购买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原始股票,该款项由敖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转入我的个人账户。本人现承诺,我保证能拿到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上市公司股票,时间在2018年5月3日前,如未拿到,我自愿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清偿范围包括全部本金65万元及利息。”2018年5月9日,敖某某以解除同龙某某的委托合同关系并退还本金承担利息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判令龙某某归还本金65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充分印证了敖某某向龙某某支付65万元,并口头约定由其代敖某某购买某某公司原始股票的事实客观存在。由于龙某某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敖某某已经与某某公司签订了《股票认购意向合同》,同时实际持有该公司所运作的股票凭证及配股等事实,其向敖某某书面承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实质属于其依据承诺直接向敖某某自愿承担全部清偿涉案款项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龙某某逾期未兑现承诺,亦未依约向敖某某提供属于某某公司的任何原始股票凭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龙某某归还代购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敖某某在未实际取得某某公司股票的情况下,龙某某向敖某某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自愿承担该笔债务65万元及2%利息至本金清偿为止的连带保证责任。龙某某在一、二审中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敖某某从汇款之日起至二审诉讼中已经实际持有该公司的原始股票凭证及配股凭证;提交的汇款给东莞的颜某845,000元并不能证明该款中的65万元为敖某某汇给龙某某的款项;也无证据证明书面承诺是受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思所写。龙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承担按约归还案涉款项的民事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向参加听证的所有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及法院裁判情况。在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后,主持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申请人龙某某结合有关证据材料充分阐述了自己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理由,其他当事人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针对龙某某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案件相关情况作了详细陈述。随后,听证员就案件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在案件评议阶段进行了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听证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了听证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申请人龙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生效判决并无不当。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刘孝勇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建议双方友好协商,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并当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最后,申请人龙某某当场表示自愿撤回监督申请,并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



责任编辑: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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