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共有房屋份额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原告未成年人小朱请求确认其父母朱某、杨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的房屋份额归其所有。
朱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生育大朱,于2015年生育小朱。朱某与杨某于2024年10月协议离婚,并书面约定:“将自身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小朱”,小朱由杨某抚养并随其生活。案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属朱某、杨某、大朱等五人共同共有。后因房屋涉及其他共有人,未能协商一致,小朱遂将朱某、杨某、大朱等五人诉至本院。
法官在审查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后发现,杨某作为小朱的母亲,身兼被告和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双重身份,诉讼主体出现竞合。本案涉及大朱、小朱两名未成年人,若杨某在本案中同时身兼被告、原告法定代理人双重身份,将导致诉讼地位冲突,违背了当事人对抗的基本诉讼原理,可能损害其他被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且小朱的爷爷奶奶均被列入被告,无法担任临时监护人,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打破僵局,承办法官选择采用在诉中指定临时法定代理人的方案解决诉讼主体竞合的问题。经与当事人沟通,并征求小朱外公(姥爷)的意愿后,确定其作为小朱的临时指定监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在程序障碍有效解决的基础上,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小朱享有案涉共有房屋五分之二权益份额,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对于如何及时、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审判实践中有撤销或变更监护、委托监护、指定代理等做法。鉴于本案不涉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本案不适用撤销或变更监护、委托监护的做法。因此,采用在诉讼中指定临时法定代理人的方案解决诉讼主体竞合的问题更为恰当。这一做法为妥善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探索和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