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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野生动物 依法惩处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李玲 兰明 发布时间:2023-07-25 12:03:29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在长江流域大中坝水域的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先后4次套网捕捞野生鱼,用于食用和出售,其中一次捕获3条长江鲟。

202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何某某、李某华在长江流域大中坝水域的禁渔区,多次使用禁用工具渔网捕捞野生鱼,用于食用和出售。

2022年11月,宜宾市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陈某、何某某、李某华等五人在长江十年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鉴定,三条长江鲟均为长江鲟幼体,极危物种,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20000元/尾。

处理结果

2023年5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二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何某某、李某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件评析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长江更是我国第一大河,蕴含了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水产资源,对长江流域的保护对整个生态环境都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和水产资源,更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给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和水产资源的正常繁殖、生长造成了严重损害,理应处以严惩,以提高公众对长江流域保护的关注度,并促进长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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