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筠连县法院对一起妨害法院执行工作、阻碍执法的案外人黄某、姜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
5月26日下午,筠连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聪进行拘传,警车行驶至法院大门外时,案外人黄某、姜某持手机对警车进行录音录像,并在未经过安检通道的情况下尾随警车进入法院,在法院院坝内阻挡警车正常行驶,司法警察随即对二人进行批评警告,但黄某、姜某仍不知悔改,采取攻击性言语挑衅司法权威,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针对黄某、姜某的行为,筠连县法院立即启动司法警察办理“司惩”案件程序,依法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最终认定黄某、姜某的违法事实,决定以司法惩罚案件立案处理。
经过批评教育,黄某、姜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均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认错,并具结悔过,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示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神圣庄严。良好的秩序是审判活动正常开展、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彰显宪法法律权威的基础。首先,任何人员进入法院都需要经过安检,以确保进入法院每一个人的安全;其次,表达合理诉求应当依法依规,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执法权威不容践踏,执行干警依法履职必须受到保护,惩戒是为了法院司法活动正常开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力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最后,司法警察的身份是人民警察,根据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都有可能由司法警察以“司惩”案件立案调查。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