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额千万余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10月15日,经被告授权同意,原告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经被告中铁某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仁寿至屏山新市公路LJ16标段项目部物资(水泥)采购合同》《仁寿至屏山新市公路LJ16标段项目部物资(钢材)采购合同》。截止2021年12月23日,原告累计向被告出售各类钢材约1636.86吨,金额合计8930691.75元;截止2022年3月16日,原告累计向被告出售 P .042.5散装水泥约3775.81吨,金额合计2337037.74元。上述水泥和钢材两项货款共计11267729.49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货款5440500元(未区分水泥款与钢材款),尚有5827229.49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及下属项目部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为争取一次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的方式,讲法释理、耐心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实际出发解决分歧。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就还款方式及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拟于本月底前分两次次性支付原告所有货款,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屏山县人民法院龙华法庭以创建全国“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为载体,在立足于司法为民的基础上 ,发挥法庭优势,服务群众、服务企业,坚持“调解优先”工作思路,为“枫桥式”人民法庭诠释新含义,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融入司法办案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