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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神电售卖二手车货不对板?查博士平台展示车辆信息不准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8 11:33:58

日前,宁夏消费者赵先生向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市消委会)投诉,反映其在查博士APP里一家二手车商店购买的二手车货不对板,网上展示的是一款车,收到的却是另一款。《中国消费者报》对此进行了调查。

网购二手车货不对板

3月3日,赵先生在查博士APP里的一家二手车销售商店,看到一辆型号为“合创汽车合创Z03 2022款 510km 潮酷版135kW 64.23kWh”(以下简称“合创潮酷版64.23kWh”)的新能源汽车,电池信息是“三元锂电池”。他决定下单购买,便添加了商家成都神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神电公司)销售人员杨某的微信。


查博士APP上二手车商店里展示的车辆信息。消费者供图

“北方冬天比较冷,三元锂电池抗电衰性比磷酸铁锂电池好。”赵先生说,为此,他还在微信聊天中还特地确认“是三元锂电池吗”,杨某回复“是的,就是这台车”。随后,赵先生转账500元定金,对方发来车辆行驶证,以及一份第三方检测报告。但该报告上没有车辆配置和电池检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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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中车型已与展示车型不同。消费者供图

之后,赵先生又在查博士平台下了订单,由商家将车辆开往查博士检测网点检测。拿到检测报告后,因当时工作繁忙,赵先生简单看过后,于3月4日下午将购车款6.3万元转给了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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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阅读查博士检测报告时,看到电池并非三元锂电池而是磷酸铁锂电池。消费者供图

赵先生表示,3月4日18点,仔细阅读查博士检测报告时,看到电池并非三元锂电池,而是磷酸铁锂电池。于是,他立即致电商家要求停止发车,对方称车辆已发车到物流。

3月9日,赵先生取车时发现车辆存在车机无法登录,没有电动尾门、副驾电动调节、车辆自动泊位等功能,轮毂从18寸变为17寸等问题,与展示车辆信息不符。赵先生提出退车遭到拒绝。为此,他先后向查博士平台、成都12315、成都市消委会等多方投诉。

3月12日,成都神电公司回复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表示与赵先生提出的退车要求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不再接受行政调解。4月11日,在接受成都市消委会调查时,成都神电公司负责人蒋锐表示“可以接受2000元左右的补偿,退车可以接受,但要比购买价格减少5000元,800元过户费也要退还”。

展示车与实车不同

据成都市消委会的调查笔录,蒋锐承认“发的车和展示的车不一致”,发的车不是“合创潮酷版64.23kWh”,而是“合创汽车 合创Z03 2022款 510km 潮酷版135kW 63.98kWh”(以下简称“合创潮酷版63.98kWh”),两款车“电池容量不一样,收到的实车没有电动座椅和电动尾门,是新款和老款的区别”。该情况公司当时不清楚,对消费者没有告知提醒。

赵先生告诉我们,实车既不是“合创潮酷版64.23kWh”也不是“合创潮酷版63.98kWh”,而是“合创汽车 合创Z03 2022款 510km 潮享版 135kW 63.98kWh”(以下简称“合创潮享版63.98kWh”)。“我准备卖掉该车,找第三方检测后,说不是潮酷版,应该是潮享版。第三方检测报告上显示的名称是‘合创潮享版63.98kWh’。”赵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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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托的第三方平台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车型又不同。消费者供图

展示车型信息是如何“变身”的呢?通过和对比发现了端倪。展示信息“合创潮酷版64.23kWh”,但未见车架号,平台声明“车辆参数配置仅供参考,具体参数以实车为准”;商家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为“合创潮酷版63.98kWh”,车架号尾号为“8443”,和行驶证信息一致,但无电池信息和配置信息,赵先生误以为是展示车;查博士检测时赵先生输入车架号,报告显示为“合创潮酷版63.98kWh”,报告无配置信息,电池为磷酸铁锂电池,但赵先生第一时间未注意到;赵先生打算卖车时拿到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为“合创潮享版63.98kWh”。

对此,成都神电公司给赵先生的解释是:“查博士平台只做展示,车型的配置参数仅供参考,具体都是以实车为准。”

查博士客服人员的解释是:“车型是根据车架号的大数据匹配出来的,有时候确实可能存在检测报告车型和实车不一致的情况,报告上有提醒,车型仅供参考。但检测报告的内容肯定是实车的,如果想把车型改正过来,是可以改的”。

登录查博士APP,看到有不少车辆展示信息,每款车辆图片有“真实在售”字样,还有“真实在售、车况透明”的“查博士承诺”。但每台在售车辆的“参数配置”页都标注了“以下参数配置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参数以卖家售卖车辆为准”的提示。

4月22日,致电查博士平台400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我们只是展示方,不是卖车方,信息是卖车方自己发布的,平台只是为一些优质的客户提供免费的卖车信息发布。如果是信息问题,找卖车人沟通”。客服表示“到时候有人员跟你对接”,但截至发稿,未接到任何来电。

“以实车为准”成商家推责理由

4月22日,蒋锐说:“展示信息肯定有不准确性,提醒了‘以实车为准’,赵先生自己也做了检测,全过程至少有三次机会确认这台车。如果不同意2000元补偿的解决方案,要打官司就打官司。”“当时是展示错了,没有仔细核对,我们承担该承担的责任。但消费者对自己做的检测结果没有仔细看,也有责任。”成都神电公司销售杨女士说。

对信息展示不准确的问题,蒋锐解释说:“查博士是第三方软件,车辆信息是公司上传行驶证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经常会出现数据不准确的问题,需要手动调整,有可能调整了都不准确。这款车是停产车型,没有更新数据库,全网数据库都不是太精准,所以才提醒要以实车为准。”

消委会观点:商家应担主责

成都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家负有主动披露车辆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若展示的车辆信息与实车存在差异,且未及时主动向消费者作出提示,无论商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客观上均构成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误导,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消费者自行进行车辆检测,本质上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目的在于核实商品是否与商家宣传相符,是否契合自身真实的消费需求,即便消费者在检测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其承担的责任相较于商家也应显著减轻。商家不能将消费者的检测行为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理由。此外,“以实车为准”这类表述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约束消费者。若认可此类条款的合理性,就会得出“无论商家提供的信息多么虚假,最终交付什么商品都无需担责”的荒谬结论,这显然与《消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成都市消委会公益律师、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冰清律师认为,查博士平台向消费者展示的车辆信息,系商家主动上传,消费者是基于前述信息与商家展开的车辆交易行为。该消费者并未实地看车,因此展示车辆信息的披露及核实,对消费者购车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商家实际交付车辆型号与展示信息中的型号不符,涉嫌构成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展示信息标识“仅供参考”“以实车为准”,不合理地免除了第三人检测机构和商家保证商品质量与报告相符的责任,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商家不能以此条款主张免除自身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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