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泸法麒麟·司法为民再深化|案件里的“枫桥经验”

来源:古蔺县人民法院 作者:龙意 发布时间:2024-03-21 09:44:24

案件一:对接基层调解力量 快速化解家事纠纷

为进一步实现多元化解决纠纷,推动诉源治理,古蔺县法院就一起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与古蔺县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诉调对接。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同居生下一子,后两人关系破裂,陈某带幼子外出务工,许某在家务农。2023年许某将幼子带回老家后拒绝陈某与幼子相见,并扬言要采取过激行动来制止陈某离开。

携手化解

承办法官与古蔺县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调解人员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讨论,认为本案许某过激的言论和行为,可能导致矛盾升级。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调处中心工作人员、法院干警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分别联系陈某和许某,从双方感情、子女成长、个人就业、经济负担等方面逐条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认可调解方案,当场签字确认。古蔺县法院携手调处中心快速成功化解纠纷,实现当天立案、调解、结案。

诉源治理

此外,承办法官与调处中心就多元化诉源治理、推进司法确认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古蔺县法院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优势,积极对接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诉源治理,助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案件二:诉源治理 一案止百争

f3ce5c4abd14c2a4db2a37ee970799d.jpg

近日,古蔺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并充分发挥该案示范作用,顺利化解类案3件,同时帮助四十余名农民工顺利领取工资,取得“一案止百争”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四川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古蔺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本地某楼盘的观光电梯工程合同,该工程已于2023年完工,双方经结算审计后,古蔺某公司至今未支付四川某公司工程款。四川某公司致电法院表示该工程款是先支付工人工资。

类案情况

承办法官知晓情况后,第一时间审阅案卷、关联案件,发现四川某公司作为原告,还与另外三家公司存在合同争议,且案情与本案基本一致,目前均已经提起诉讼并采取保全措施。类案共涉及工程款100余万元,涉及农民工四十余人。

成功调解

因案涉金额巨大且涉及工人工资,矛盾集中突出,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诉调对接模式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分析双方的痛点和难点,缓解原被告对立情绪,耐心细致做好调解工作,最终被告同意于2月8日前先行支付部分款项用于原告支付工人工资,化解劳资矛盾。剩余工程款项,双方在3月14日达成分期支付协议,至此本案成功化解。后,以四川某公司为原告的类案均已成功调解。

“枫”华正茂

古蔺县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描绘最美“枫”景。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