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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治理的羌寨实践与探索

来源: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 作者:谢平 发布时间:2023-05-19 14:00:36

【内容摘要】如何把习近平总书记春节连线对羌寨的深切关怀落实到“农业强起来、农民富起来、农村美起来”,是必须回答的问题。传统的“厌诉”观念已经不适应羌寨的社会经济发展,信访成为群众反映问题的主要渠道。“信”源治理的核心在不发生信访案(事)件,也称“信访预防”,实现《信访工作条例》对《条例》“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目标。羌寨的发展需要“信”源治理,如何在羌寨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如何把羌寨的习俗与现代法治精神融合,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羌寨“信”源治理,是《条例》提出的具体工作任务,也是基层依法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通“民间法”“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最后一米”,通过民族自治区域立法,开展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提升羌寨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羌寨“无信访村居”多元化解能力。

【关键词】信访 源头 治理 羌寨 实践与探索

羌族是位于我国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茂县、汶川、松潘等县以及绵阳市的北川羌族自治县,其余散居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丹巴县、贵州省铜仁地区等地。2023年1月18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春节连线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石椅村羌寨,如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在石椅村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落到实处。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随着羌寨的旅游经济发展中提前化解社会矛盾,把“信访”源头治理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如何把习近平总书记春节连线对羌寨的深切关怀落实到“农业强起来、农民富起来、农村美起来”,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问题提出

关注点的缺失:“信访预防”。《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各部门都在在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对规范信访工作都有一定认识,关注点主要在已经发生信访事项的处理。但对《条例》第五条第(五)项“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理解不到位,对“可能引发信访问题”认识不到位,更加谈不上如何治理。特别是《条例》作为党内法规,首次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纳入立法具体规定,需要创新信访工作源头治理。

“文化自信”:需要对民族传统文化赋予新时代的法治精神。为准确把握羌寨法律文化精神,2023年3月9日课题组全体成员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石椅村羌寨,实地拜访了被称为“北川羌族文化的活字典”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羌年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母广元老人和部分石椅羌寨村民。尊重羌寨人民的创制精神,保护民族“信”源治理原创性,需要在民族法律文化中融入现代法律文化。

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羌寨需要研究信访源头治理。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石椅村羌寨自“5.12”地震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后重建,2009年7月开始发展羌寨文化旅游业,发展为年接待游客达70000人次,年均旅游收入达8000万元①。据课题组调研当天座谈了解得知,特别是2023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连线后,游客增长30%,学习考察人员增长300%。大量人流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对羌寨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无缝衔接,需要开展新“信”源治理纳入基层治理统一规划。石椅村羌寨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所长龙治海,在座谈中说:随着羌寨的经济发展和外来旅游人流增加,发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开展信访源头治理的主要目的是不发生信访,实现羌寨信访“零”目标。

二、羌寨“信”源治理的法源分析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其中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寻求行为根据而获得具体法律的来源。在贯穿羌寨“信”源治理需要以下依据作为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笔者在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形影不离、相互贯通,认为“法治”可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线串珠”之功能。《宪法》把“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总纲,以“根本法”“总章程”“总依据”的法律权威,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体系、在全社会落地生根,提供了强大的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及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之融入法治建设是我国长期以来政治决策和法律制度中的顶层设计,在《民法典》等法律的制定中就是成功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第一部将“和谐”写入的法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从该条规定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化解社会矛盾。在新的形势下,大量的社会矛盾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本上说,新时期的诸多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这一主要矛盾的体现,包括“利益关系矛盾突出”“ 矛盾的成因和演变复杂”“ 矛盾的对抗性有所增强”。 二是增进社会和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的明确要求,同样也是羌寨“信”源治理的工作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之一,就是“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了增进社会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等等。三是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关系国家大局的重大问题。大局,就是指国家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推进各项改革,加快经济发展;通过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不化解社会矛盾,就不可能维护社会稳定,更谈不上增进社会和谐;要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就必须化解社会矛盾;如果社会稳定了,经济就会健康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就会随之减少,同时也就可以增进社会和谐;如果社会和谐了,社会矛盾就会减少乃至消灭,社会也就稳定了。

相关法律。《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人民调解法》等多部法律将“和谐”“和睦”直接纳入立法。特别值得一提的《信访工作条例》和《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为“信”源治理研究和实践明确了方向。《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五)项“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同时第十五条第三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中“习惯”当然包括羌寨的民族习俗。《人民调解法》在开篇规定了“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后,第20条“明法析理”“ 就地进行”以及第22条“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些法律规定,为羌寨“信”源治理提供了可能。

地方法规规。更值得研究的是《四川省纠纷多元化化解条例》。该条例属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后出台的第一部加强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从地方立法层面巩固、规范和促进了“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该条例将多元化解作为“社会治理能力”界定,并提出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纠纷”。

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羌寨“信”源治理必须合法,参与治理的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二是法律为羌寨民族习惯、习俗参与“信”源治理预留了空间;三是羌寨“信”源治理属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对羌寨的民族习惯、风俗,需要通过民族立法予以固化。

三、羌寨“信”源治理的实践

作为全国唯一羌族自治县,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辖9镇10乡,是典型的多民族聚居县。目前,全县总人口23.86万余人,其中羌族人口占全国羌族人口的三分之一。悠久历史和古老传说赋予这片土地富饶的民族资源,羌风羌俗浓郁。老百姓喜欢什么方式、在什么地点化解矛盾县公安就随着民心,就怎么去走群众路线。就实践的本身而言,就是将法治精神、法律规定的“调解自愿”原则在羌寨“信”源治理的实践。

(一)“习惯法”探索调解法治

一是通过探索社会治安治理模式,深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创新羌族“习惯法”,将羌风民俗融入矛盾纠纷化解治理;二是采取司法、公安、文化等部门与乡镇村社联动,村(居)民代表参与的方式,现场讲法、学法、用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实现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服务;三是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宣讲,提高知晓率,群众“遇事找法”的法治观念得到普遍增强,巩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县创建成果,促进全县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切实把新时代文明实践贯穿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各环节。

(二)“议话坪”融入村民自治

传承羌族人民“尔姆孜巴”调解古羌俗,邀请羌人中最为敬仰、德高望重的“释比”“老命人”“母舅”等羌族首领、老人参与,将羌人们沿袭、喜欢的“转转酒”“议话坪”“评议堂”等习俗引入村民自治,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村两委充分利用“议话坪”这个平台调解邻里纠纷、议定民生项目、评选先进模范。每月以村民小组或羌寨为单位,由德高望重的长辈召集,依托“议话坪”宣传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传承弘扬优秀家规家训,评议惩罚失德失范行为。北川通过践行民族特色的村民自治模式,实践中探索文明实践“讲、评、帮、乐、庆”,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群众“议事依规”的民主意识增强,提升少数民族县域自治管理能力,形成文明实践新常态。所属的永昌派出所在尔玛警务室有一个“尔姆”调解室,尔玛人(羌族人)大事小事都喜欢走进那个“议话坪”,在古羌民俗中化解恩怨,越来越亲,越走越近,新时代羌风文明和谐。在尔玛警务室外,张某、杨某某双方与公安民警、社区干部,还有德高望重的羌族人龚大哥,围坐成一圈,双方系居住在楼上下的邻居,因楼上厕所漏水浸泡了楼下的墙体和家具,而引发了纠纷,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社区民警、社区干部促膝交谈交流,在群众心中很有威望的老人 说:“远亲不如近邻,尔玛人本就一家人”“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一分情义无价”......调解人一番话后,双方想通了,握手言和,相互让步达成了一致意见,回家去齐心合力解决漏水问题。这是尔玛警务室“尔姆调解室”的一个调解群众纠纷的场面。“尔姆调解室”运行一年来,调解了各类矛盾纠纷80余起。尔玛社区的尔玛人遇上大事小事都愿意来,喜欢来,走进调解室得到他们满意的结果。2022 年3 月15 日一早,到石椅羌寨进行旅游投资的周某将一面印有“公正高效办实事,真诚服务为人民”的锦旗送到曲山派出所。原来,周某到石椅羌寨旅游投资参与民宿修建, 工程完工后因为质量问题与客栈孙老板起了争执,一怒之下找了几个工人把客栈围住。一时间,聚集来很多看热闹的群众。时任派出所所长王海涛和民警辛培顺到达现场后,看到这个“热闹”的场面, 第一时间降温,然后把双方叫到派出所。派出所会议室气氛凝重,民警给双方端上暖暖的茶,在双方间斡旋,好言相劝。通过耐心工作,请羌族老人出面说理论事,进行阳光调解,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就工程后期返工和尾款支付等问题达成共识,确保了该旅游投资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羌家规”推动文明德治

用羌族优秀家规家训推动移风易俗,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潜移默化的在文明家风塑造中增进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在县内各个集体组织各类活动中融入传承“羌家规”内容,以典型引领和宣传教育等方式深化家风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风建设,以小家顾大家;引导村民重新提炼总结,写家训、晒家训,并进行宣传展示,打造“量身定制”的家训“训”出好家风,以家风带村风,实现价值引领;集中安置点深入开展“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晒家训.赛家风”、“十星级文明户”评选等实践活动,开展“好家风故事”“好家规家训”和“好媳妇”“好婆婆”“好邻居”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全县每年评选100个“好家风故事”、100个“优秀家风家训”。依托“羌家规”开展文明德治,以榜样塑魂,真正做到以道德模范、时代楷模大力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重聚精神共识,培育践行主流价值,弘扬积极向上的乡风文明。

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政法委牵头的“心沐计划”以志愿服务与基层治理融合治理模式系统化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先后组织5支志愿队伍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分别是:以警察、法官、检察官、司法人员、律师、消防员、武警等共同参与的法治教育志愿队伍;以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为主体的德育人才志愿队伍;依托“心沐志愿服务站”联合县团委、妇联、工会、科协、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成的群团组织志愿队伍;由心理医生、律师、教育家、法学教授、未成年人保护联盟等组成的专家顾问志愿队伍;由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干部等组成的基层治理志愿队伍。2020年以来,“心沐计划”发展招募心沐志愿者2847名和“心沐家庭”600户,推动实现志愿服务与基层治理融合发展。

四、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困难点

羌寨的基层治理中,尽管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从实践的情况看,主要尚有以下困难需要面对: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意识较为淡薄

羌寨民风淳朴“厌诉”观点比较盛行,群众、基层干部法治意识与城市和发达农村地区尚有一定差距,遇事不是“找法”。羌寨一般在高山区域,俗称“云端上的山寨”。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文化教育差异。羌寨的群众人均受教育程度远远低于城市社会,导致群众缺乏学习法律制度的渠道。二是群众法治意识不强,“用法”意识需要加强。受传统文化影响很大,及使在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会选择法律规定救济渠道,更多的是通过信访、族人化解等途径解决争议。三是基层组织领头人缺乏法治思维,“靠法”意识不强。由于地域因素,留守的基层组织领头人年龄偏大,这部分人受传统思想更深,习惯接受“命令”,甚至认为“为公不犯法”。四是民族习惯需要现代法治融合。如,新中国成立前羌族男女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存在“指腹婚”、“怀抱婚”、“童子婚”、“买卖婚”等婚姻形式。新中国成立后,自主婚姻逐渐居多,但传统的礼仪程序一直保留至今。

(二)家族宗教庞杂,“熟人社会”治理模式比较突出

羌寨群众一旦遇到矛盾纠纷,通常考虑寻求有血缘关系的人进行帮忙,给家族宗教参与社会治理、形成一定势力,不利于依法治理工作在羌寨开展。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四川的阿坝、北川羌族自治区域都都先后打掉了一些称霸一方、作恶多端、欺压百姓、严重危害地方社会治安的犯罪团伙。

(三)“习惯法”“民间法”与国家法律需要协调,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即使是在当代最发达的国家,国家法律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在所谓正式的法律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的法律②。在羌寨,“习惯法”“民间法”与国家法律共存,这是客观存在。特别是在羌寨的“熟人社会”中, 法律与伦理等含混不分,道德劝诫和法律命令没有被形式化界定清楚,人们更多的根据羌寨风俗、习惯的“民间法”来化解,一般无须法律或需要很少的法律支持。

(四)羌寨法治资源配置较为薄弱

羌族自称“尔玛”或“尔咩”,被称为“云朵上的民族”。他们大多聚居在高山或半山地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农村呈现出多元发展趋势:一部分已经转型、一部分正在转型,而另外部分依然是传统的“熟人社会”③。羌寨的矛盾纠纷,需要多元化解。但是,羌寨的法治资源配置需要强化。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曲山派出所根据石椅村羌寨对依法治理的需求,建立了被羌寨人民称为“云端上的警务室”的村警务室。羌寨,由于地域原因(主要是依山而建),土地资源相对紧缺,单独建设法治用房比较困难。

五、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路径

“无信访村居”,是指不发生信访的村、居民委员会。在中国特色法治道路上,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文化的传承和实际④。在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路径中,必须要根据新时代羌寨社会矛盾变化(如下图)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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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基本原则

从《信访工作条例》开篇“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的规定看,明确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最基础、最核心原则在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基层治理格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统一规划、统一研究、统一落实。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要始终置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格局下,才能建立起高效的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实现信访源头治理。

(二)明确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发展方向

一是合法、合情、自愿。在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中,村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也要遵守当地风俗民情,还要充分尊重村居民的个人意愿,赋予村居民自由选择调解、诉讼、复议等纠纷解决途径,以及选择解决纠纷的地点、人员等。二是便民性、高效性。在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中,建立起矛盾纠纷处理多元化解制度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避免矛盾纠纷升级对抗。三是彻底性、预防性。在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中,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彻底根治矛盾纠纷。同时,建立预防机制,对矛盾纠纷的苗头性问题主动出击,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推进民族自治立法工作,将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纳入矛盾纠纷化解立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强调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设立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为羌寨“无信访村居”纳入立法进行规范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以四川省北川为例,可以制定《北川羌族自治县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把民族习惯、习俗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定。在立法中把握好“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尊重羌族风俗”“ 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 便民利民,快捷高效”“ 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等原则。调研中,笔者认真学习了石椅羌寨的《村规民约》,没有民 族特色。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中,没有将矛盾纠纷化解纳入立法,更没有涉及羌寨“无信访村居”建设。北川,作为全国唯一的羌寨自治县,有条件通过自治立法实现国家法律与“民间法”“习惯法”有机结合。

(四)强化基层治理机制建设,增强羌寨“无信访村居”多元化解能力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建立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村(社区)工作者、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纠纷。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贸易促进会、法学会等团体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⑤。

健全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和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村级纠纷矛盾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由辖区党支部书记等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制度等具体保障。对上述相关人员进行矛盾纠纷化解业务培训和实践观摩。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优势,参与依法治理工作。

加强基层治理队伍建设。一方面,对纠纷化解能力需要提升。另一方面,提升调解能力。在羌寨,说理心服模式、干部调解权威、面子及人情等不仅成为农村处理的主要方式,而且反渗透国家的司法⑥。三是规范羌寨法律服务市场。一些非正规的法律服务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政法机关、辖区法学院所可以羌寨对法律需求,有针对性选派人员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羌寨群众找回法治信心。

(五)让法治宣传教育在羌寨落地,提升羌寨干群法治意识

羌寨每逢节日、婚丧、祭祀、聚会、待客或换工劳动,除饭菜丰盛外,还必备美酒。正如一首羌谚所云:“无酒难唱歌,有酒歌儿多,无酒不成席,无歌难待客”。我们可以从“酒”与“法”的关系出发,与群众一道分析饮酒可能带来的矛盾纠纷、法律风险等。总之,在羌寨的法治宣传不能太呆板。又如,我们可以通过观看《被告山杠爷》,适时向村民宣讲《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与基层治理有密切关系的电影。用身边的事,讲国家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长期规划和认真实施。羌寨的法治宣传教育,切忌高大上和多而全,有计划的把重点法律采取零星、碎片化、小切口向群众宣传。建立羌寨法治宣传专业团队和宣讲队伍,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六)打通“民间法”“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最后一米”, 提升羌寨“无信访村居”治理水平

“民间法”跟国家授权法的关系有些像普通话和方言的关系。既然是散落在民间,就有了“北京民间法”“上海民间法”“广州民间法”’“高老庄民间法”“谢家坪民间法”等等。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对羌寨的很多传统,需要通过今天的法治去引导,打通打通“民间法”“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最后一米”。如在“转转酒”“母舅权”中轻风细雨解决矛盾纠纷,其实就是“自愿原则”的表现形式,在古羌民俗中化解恩怨。笔者建议当地可以收集整理羌寨的民风、民俗,与我国现行法律(如民法典平等主体)对应研究,用羌寨的故事讲好法律。又如羌寨人民对许诺的事情赌咒,我们可以在“议话坪”种上一棵树,达成协议在树上系上一根羌红。我们不能对羌寨的民风、民俗简单说“不”,因为它也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传统民族文化中去挖掘与现代法治文化契合点。

(七)枫桥经验融“羌俗”,三羌共治促和谐

“枫桥经验”的核心是党的群众工作法,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从社会治理中“国家保姆”走向大众参与,让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根据枫桥经验在不同时期,被赋予新大使命(如下图)。党的二十,专门对新时代枫桥经验进行了部署,羌寨“无信访村居”创建应当整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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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羌寨“无信访村居”创建活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加强羌寨“无信访村居”创建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结语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民族也不能少”。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末端。羌寨“信”源治理,是《条例》提出的具体工作任务,也是基层依法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提升国家“微治理”现代化水平。以“无信访村居”建设为切入点,实现羌寨民风民俗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羌寨人的智慧和才华。

参考文献:

①母广元《远古的回音》,《前进中的石椅羌寨》。

②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③卓泽渊:《中国现代法治的反思》,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④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道路发展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⑤《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⑥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何勤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作者:谢平,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四级级警长、公安部信访专家,四川省警察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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