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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拘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分析

来源:眉山市拘留所 作者:朱培利 发布时间:2022-07-22 14:44:57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心理矫治就是将心理治疗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采取人性化的工作方式,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违法人员心理特征的评估、分析,挖掘其失偏的心理动机和需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手段和方法,矫正其被扭曲的思维和行为,帮助他们自助自强、恢复心理平衡,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心理矫治近年来逐渐从心理治疗、心理咨询领域走进了监管场所,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心理状况和动态,学会自我保护与调适心理,努力克服心理矛盾和冲突,对他们回归社会,适应各种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拘留所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拘留所的管理教育理念从重处罚轻教育向管教并举转变,管教模式由‘看押型’向‘矫治型’转变。”在这里,我们就行政拘留工作中的心理矫治工作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在行政拘留工作中,拘留所所收拘的被拘留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吸毒、盗窃、卖淫嫖娼等。由于近年来我国吸食新型毒品呈蔓延趋势,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吸食新型毒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被执行行政拘留的吸食新型毒品违法人员不断增加,我所在2021年的行政拘留工作中,全年收拘吸食毒品违法人员人数占总收拘人员的43.1%,在各种行政违法行为中所占比例最大。在这些吸食毒品违法人员中,吸食新型毒品违法人员占吸食毒品违法人员总数的91.5%,因此,我仅以对吸食新型毒品违法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工作谈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吸毒人员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一)吸毒人员的毒瘾发作时的生理特征如下:

1、吸食传统毒品(海洛因)的人员毒瘾发作时有浑身发冷、腹泻、呕吐、全身颤抖、浑身无力、休克等症状,必须要服用曲玛多、安定等镇静药物,四、五天后,症状才能缓解,否则就会导致毒瘾发作者症状不断加重至身体器官逐渐衰竭,直至死亡。吸食传统毒品的人员是生理依赖性为主,心理依赖为次,对于这类吸毒人员必须先进行强制戒毒,待度过毒瘾发作期后才能转入心理矫治期。由于近年新型毒品的出现,在吸毒人群圈内形成一股思潮:吸食传统毒品的是穷人,吸食新型毒品的富人,因此吸食传统毒品人员在呈下降趋势,而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在迅速增加。

2、从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毒瘾发作的症状来看,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在毒瘾发作时仅仅依靠自身的忍耐力或者吸香烟就可以度过毒瘾发作期,其生理依赖性相对较小,有相当一部分人员自诉对新型毒品呈可吸食可不吸食的游离状态,具有典型的心理依赖性,要想使这类人员远离毒品,就需要对这类人员给予必要的心理矫治,而且可以直接进入心理矫治期。

(二)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心理特征有以下几个:

1、心理依赖性顽固。吸毒人员入所后,通过短时间的生理脱瘾,症状会迅速减轻甚至基本消失,从而在生理上控制了毒瘾,心理上也获得某种程度的恢复。但是毒品能够给人带来极大的欣快感及舒服感,情感体验非常深刻。虽然他们在被拘留期间难以获得毒品,可一些特定因素仍会唤起他们吸食毒品的情感记忆,其对毒品的追求和向往并不会消失,还将长期存在,这些吸毒人员出所后,一旦在与朋友聚会时有人吸食新型毒品,他(她)们又很容易复吸。

2、心理变异及人格改变明显。国内外学者的大量研究表明,心理失调和心理变异是吸毒人员最为常见的人格特征,其抑郁、焦虑等神经症状表现显著高于一般人群。他们性格孤独、多疑、抱怨的变态心理及反社会型人格障碍,阻止了他们适应场所改造环境及与其他戒毒人员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能力,对民警的管理教育也常常抵触,甚至进行对抗。

3、自我调控能力差。据有关资料反映,吸毒人员入所前,他们一方面体验到吸毒后产生的极度欣快感,另一方面也饱尝了吸毒行为对精神、身体的巨大伤害,有着强烈的戒毒意愿,可是由于冰毒及鸦片类药物的巨大成瘾性,加上自身意志薄弱,使得他们在戒毒上一再受挫,认为人一旦吸毒后根本就无法戒除,于是意志消沉、自暴自弃,对自己、他人及任何事情都失去信心和信任,以致在“吸了戒,戒了吸”的怪圈里越陷越深。

心理戒毒是让吸毒成瘾者在取得生理戒毒的基础上,正确认识自己的吸毒行为及其成因,充分认识吸毒的危害,利用各种戒毒的有利条件,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坚定戒毒成功的努力方向,积极接受包括心理治疗在内的各种治疗,改变原有的恶习和心理偏差,从生理上和心理上摆脱毒瘾,杜绝对自己、他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二、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具有的特性

根据吸毒人员存在以上特征和特点,我们在对吸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工作就必须要有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单纯靠单一的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说教收效甚微。因此,我们对这些违法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就要明确这个具有特殊性的工作,这项工作具有以下特性:

(一)具有时效性。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拘役、短期服刑和强制戒毒,被拘留人员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一般都在10天以内,对吸毒违法人员均执行14天行政拘留,其中合并执行20天的极少。拘留所的民警要在十天左右的时间里对违法人员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治,这就需要工作具有时效性。

(二)具有方式的多样性和连续性。行政拘留所与强制戒毒所和看守所不同,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所的时间很短,特别是对吸毒人员的心理矫治不是单靠几次常规的谈话教育就能达到理想效果的,这需要对吸毒人员的心理矫治方式具有多样性和连续性,眉山市拘留所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尝试,收到一定的工作成效。

(三)具有基本专职、基本专业性。其一,从心理学和心理咨询范畴看,心理矫治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单纯从心理咨询工作看,心理医生对有心理疾病的人都是一对一服务,就像中医医生看病,病人在多次就医期间只要就医于一个医生,才会使医生做到把脉准确,进而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最后就能达到药到病除的目的。目前,大、中型行政拘留所由于警力配备充足,具备了设置专职的“帮教组”,专门从事对被拘留人员的教育管理,而小型拘留所受警力配置的限制,则不能做到设置专职的“帮教组”;其二,要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心理矫治,这就要求民警对心理学有最基础的了解。心理学分支学科分支繁多,大约有五十多种,民警至少应对普通心理学、变态心理学和群体心理学的基本知识要有一定了解。

此外,心理矫治属于心理学范畴,从心理学和心理咨询范围看,心理咨询是指通过咨询者(心理咨询专家)与来访者(接受咨询的人或患者)的交谈和接触过程,给来访者以医学心理学、社会学和心理健康知识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过程中进行心理卫生原则的教育,以提高来访者的适应能力,并最大限度地缓解其心理紧张和冲突,减轻心理焦虑,同时对心理异常起到预防或治疗的作用。心理咨询不仅是医学、心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也是监管工作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促被监管人员人格复苏、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心理矫治包括心理矫正和心理治疗。现代科学已经证明,心理异常会导致行为异常。运用科学的方法消除、转变支配人的违法、犯罪动机和不良个性倾向即为心理矫正。这两项工作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有心理疾病的人主动向医生作心理咨询而得到心理治疗,病人有主动性,心理医生有极大的主动权;后者是有违法、犯罪动机和不良个性倾向的被监管人员是强制接受心理矫治,被监管人员没有接受心理矫治的主动性,甚至存在对抗性,这就给做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带来了相当的工作难度。

三、开展心理矫治工作面临的困难

我们要看到,由于小型拘留所受警力配置有限的限制,每个民警工作范围非常繁多,涉及收拘等多个工作环节,根本无法静心地对某一个被拘留人员进行连续性的谈话教育,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耐心细致的谈话教育。因此, 在开展心理矫治也有存在有些困难:

由于小型拘留所受警力有限的影响,行政拘留工作基本形成“一把抓”的状态,就2021年我们收拘工作看,由于加大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收拘量大幅度增长,比往年增长了17.53%,民警的工作量非常大。在整个工作环节中,时间都花在了包括了日常的各个工作环节上,这些工作环节包括收拘(其中有审查入所法律文书、被拘留人员的信息录入、对被拘留人员的入所告知、对被拘留人员第一次谈话、对被拘留人员的财务清理登记、询问检查被拘留人员的身体、搜查被拘留人员身体、安排被拘留人员的监舍被褥铺位餐具、作被拘留人员的入所登记等)、每天定时对监舍巡视、安排每日三餐、管理起床就寝、安排每日对监管场所消毒、安排清扫监管场所的环境卫生、对被拘留人员进行集体和个别谈话教育(其中包括谈话记录)、对被拘留人员的生活疾病的管理、送有疾病发作的被拘留人员出所就医、安排被拘留人员的会见、协助破案和释放工作等十几个环节的工作上。

四、拘留所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应作出的努力

我们认为,真正要将行政拘留工作由管理型转向心理矫治型,就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从事对被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民警必须专职化,选择有丰富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民警从事这项工作,从事这一项工作的民警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这就要求民警高水准的公安业务素质,民警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全面地掌握并能熟练运用,常规情况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的相关法律法规:《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因为许多违法人员是因为不懂法而违法,民警在对被拘留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是被拘留人员向民警咨询法律法规的过程,也是民警为被拘留人员解惑的过程,用向被拘留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对方咨询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引导他们走出思想认识的误区,从而达到对被拘留人员有效的心理矫治。

 2、要有较强的综合性素质和工作责任心。被拘留人员中相互间存在各自的差异,不同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生活成长环境、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兴趣爱好诸多因素影响一个人的心理状况的形成,民警首先要与他们语言沟通,进而引导他们,使他们的心理得到矫治。要达到这个要求,民警就得有较为广泛的知识,针对不同的人谈论不同的话题,才能有相互沟通的可能。

3、要有很强的工作业务素质和事业责任心。行政拘留工作与刑事侦察、基层派出所等工作相比,就显得工作色彩较为淡薄,其工作性质也显得平和、无味,似乎很难做出杰出的工作成绩,这就需要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否则就会“在其位不谋其‘政’”,就容易这项工作流于形式。在这方面工作上,我们根据自身硬件受限、民警数量受限的具体情况,实行了自己的工作方式:在开展“心理矫治”中,我们根据本所警力有限的具体情况,在工作中选择两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和工作责任心强的民警在参与值班的同时,在工作时间和精力上向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作重点倾斜。

(二)把教育管理、会见和协助破案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在对被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中,要真正达到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心理矫治效果,管理民警对心理矫治被拘留人员必须是一对一的、连续的、多形式的。在从事这一项工作中,我们可以把对被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会见和深挖犯罪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因为在对被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中,如果我们单纯地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一般性地说教的话,其达到的效果甚微。凡是人就有人的自然本性,每个人在失去自由后最想见的就是亲人和好友,如果我们适当打破会见的有关规定,使被拘留人员的亲属和好友参与到对被拘留人员的教育环节中来,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对被拘留人员的教育中,用各种方式引导、感化他(她)们,使他(她)们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促使他(她)们发生转化的,在此基础上,从被拘留人员获取犯罪线索就容易起到水到渠成的效果,这是三项承上启下、紧密联系的工作,把这三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就会达到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良好效果。

(三)因人施教、因事施教、寓教于乐。

从事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在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的同时,对相关的心理学、生理学、病理学也有一定了解。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和不同身体状况的人会有不同的生理特征和病理特征。被拘留人员在突然失去自由后,由于无法随时见到亲人、爱人和朋友,其心态会发生极大地变化,内心会变得非常孤独、烦躁,如果能得到民警的安慰,特别是被拘留人员在生病时能的到民警的关心,将会使被拘留人员对民警的抵触情绪迅速消除,这对民警开展有效的心理矫治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其实,现在每个行政拘留所除配备了公安内网计算机外,还配备了互联网计算机,互联网就是一部百科全书,不管是心理学、病理学知识还是其他知识是非常广泛和齐备,只要民警在工作中认真负责,遇问题及时了解和解决,就会有效地避免安全隐患,同时达到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教育的良好效果。

(四)要配备足够的警力。

如上所述,小型拘留所因受警力有限的限制,值班民警要履行确保监管场所的绝对安全,每天就要从事自收拘开始之后的十几个工作环节,所以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有效地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从常年的行政拘留工作实践看,拘留所的所领导和民警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所领导除要履行各值班警组的带班工作外,还要参加上级的各种会议和从事其他行政工作,民警从事内勤、拘留所多环节管理、教育工作,因此小型拘留所要配备12人以上才有利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才能保证心理矫治工作有效地进行。

(五)做好被拘留人员的跟踪回访、建立完善的档案。

开展一项工作需要工作成效来体现的,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跟踪回访是最能体现心理矫治工作成效的,这就需要民警建立完善的心理矫治档案,从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工作开始,到被拘留人员出所后的跟踪回访,都应当有详细的记载,作为以后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借鉴。

综上所述,近些年来,心理学在监管场所管理教育中逐步得到了重视和应用,有效推动了监管场所工作科学稳步发展,对在拘人员实施心理疏导就是运用心理学的知识,采取针对性的方法,从而达到消化化解拘留人员的心理障碍,提高了监所管理水平,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服务。

(朱培利  作者系眉山市拘留所所长)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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