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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两个程序规定”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绵阳市公安局 作者:谢平 王可 发布时间:2021-12-23 11:32:10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形影不离、相互贯通, “法治”可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线串珠。“两个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国家法律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安机关实践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程序规定,融贯,社会主义 ,价值观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之融入法治建设是我国长期以来政治决策和法律制度中的顶层设计,在《民法典》等法律的制定中就是成功的实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在公安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规章,也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行为的重要操作指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两个程序规定”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因此“两个程序规定”也是国家法律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安机关实践的基本路径。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意义

笔者在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形影不离、相互贯通,认为“法治”可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线串珠”之功能。《宪法》把“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总纲,以“根本法”“总章程”“总依据”的法律权威,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体系、在全社会落地生根,提供了强大的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富强即国富民强,财富充裕,力量强大:法治既是富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富强的保障;没有法治的富强是短暂、虚拟的,没有法治保障也根本没有富强的实现。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民主的内容、载体,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对民主的破坏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方式进行修复,民主的实现需要公民对法律的遵守、需要政府执政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公正和法治。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在人类历史长河,法治文明是文明的主要元素,同时对文明的倡导和维护,需要法治手段。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集中体现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生动局面。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崇尚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将和谐社会构建作为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解”“调解”在执法实践的运用,就是和谐社会的有益实践活动。

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自由与不自由是一个相对概念,自由的实现必须由法律制度来保障(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既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又保证公民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自由,唯法治所不能。

平等指的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既包括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等不同层面,也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身份平等、资源平等等不同内容,而这些平等目标、价值的实质实现需要法律制度规范和法治手段。

公正就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本身就是法治的核心,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要求和实现的手段。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权利,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正义的制度保证。

爱国就是爱自己的国家:《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同时,我国多部法律也作出与爱国相关的规定。

敬业是培养认真踏实、恪尽职守、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我国的职业主要规范是法律制度,法治是敬业的刚性要求。

诚信是“诚”与“信”一组合,就形成了一个内外兼备,具有丰富内涵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法律的要义在于契约精神,也就是“诚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无论从文件名称还是内容,都将“营造诚信建设法治环境”作为核心内容设计。

友善是人与人之间的亲近和睦: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道德是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对法律的实施有促进作用,还可以弥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法律把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

法治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压舱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绝大部分内容本身就是法治的具体内容“民主”“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而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发展都需要法治护航。

二、践行中国警察训词的必然要求在“两个程序规定” 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2020年8月26日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训词中“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贯穿始终,“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警察队伍的实践。“两个程序规定”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进程是时代背景下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价值原则的指导。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旋律映射出法律发展的困境,即主流价值的缺失,该困境存在诸多背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内容的“十一个坚持”在逻辑上可以归纳为“根本政治方向”(第一个“坚持”到第三个“坚持”)、“基本总体目标”(第四个“坚持”到第九个“坚持”)和“重要保障力量”(第十、第十一个“坚持”)三个层次。而中国警察训词中“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集中体现了“十一个坚持”。

“对党忠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二是在具体执法中忠诚于党。习近平法治思想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对执法民警而言对法律的忠诚是对党忠诚的主要内容。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是公安机关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和政治保障。公安部党委在《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水平建设法治公安》中提出的 “以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法治公安建设的正确方向”“ 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公安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将党的绝对领导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根本保证”“ 将捍卫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作为法治公安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在法治公安建设中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党的领导的最好解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不懈、一步一个脚印地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用自我革命的实际行动忠诚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党的领导,在法治公安建设中十分明显。2016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公安机关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提供了纲领性文件。2019年5月,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了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绩,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12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18项新的工作任务。2020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的报告,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忠诚”是当代人民警察的政治本色。人民警察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永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忠诚是人民警察最宝贵的品格,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是人民警察最高的价值取向和政治信仰,是警魂。忠诚是人民警察意识的精髓,是人民警察特有的身份、使命、责任所决定的,是每位人民警察应该达到的崇高境界。“两个程序规定”立法时对党忠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活动中重点把握以下问题:一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神圣使命。二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自觉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坚持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三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加强各级公安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执法活动中得到贯彻落实。四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严格遵守党章,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

“服务人民”。 习近平法治思想第二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人民公安来自人民,人民公安为人民,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为民”是“人民警察”根本宗旨。人民警察要时刻牢记并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我国公安机关的根本性质决定,人民警察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取向,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第一标准,以人民期盼为念、为人民利益而战。这既是人民警察的立警之本,也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将以人民为中心置于核心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所确立的四个“坚持”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系统观念。将“以人民为中心”放在四个“坚持”第一位,凸显其地位重要。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在“主要原则”中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冠以“人民”的法律并不多见,而“人民警察法”显得十分耀眼。在《人民警察法》的法律文本中,直接使用“人民”多达100余处。“以人民为中心”出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人民警察法》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实,该法条非常明确回答了:人民警察依靠谁、团结谁、为了谁。“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始终坚持《人民警察法》第三条“依靠”“联系”“倾听”“监督”“保护”“服务”等关键词。服务人民,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活动中重点把握以下问题:一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坚持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在执法和管理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为先”理念,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把服务群众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四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清正廉洁,排除私利,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执法公正”。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执法、司法人员提出:明确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安机关所执行的行政、刑事法律中,都将“公平”“公正”作为基本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于执法工作第一线,面对面与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打交道,能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法治形象。“公正”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最高追求,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理,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公道正直,时刻体现和追求公平正义,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公安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是除暴安良、惩奸除恶的正义之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警务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人民公安工作的永恒主题。习近平在训词中指出“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警察训词的“公平正义”从四个方面予以明确:公平正义总要求(坚持维护),实现公平正义路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权力运行),公平正义价值(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两个程序规定”中始终贯穿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活动中重点把握以下问题:一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执法对象,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做到不歧视、不偏袒。二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全面推行执法公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三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贯彻执法结果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律原则,体现法律精神,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实现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合理分配。四是在“两个程序规定”中努力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执法效率,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矛盾纠纷。

“纪律严明”。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中国公安廉政宣言》:“中国警察,宁愿清贫,永不贪赃”“以我廉洁,守护正义”“从警一日,清廉终生”。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纪律严明:一是平衡理论。公安机关纪律就是对一个公安机关的所有人员进行统一的规范,以保证大家的心理平衡。如果有人守纪律有人不守纪律,而不守纪律的人又没有被处罚,那么守纪律的人就会不平衡,不守纪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二是“破窗”理论。如果窗户上的玻璃破了,又没有得到及时修补,就会有人受到暗示性纵容,砸更多的窗户。房子被砸的根源何在?在于破窗户没有及时修补。公安机关是一支纪律部队,这是由公安工作性质和内容所决定。“廉洁”是人民警察履行神圣使命的道德基础和思想防线。人民警察坚定理想和信念,时时处处牢固树立反腐倡廉思想,“常修为警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正确认识和使用警察权,在执法工作中做到不越线、不越位、不越权,廉洁自律,防腐拒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从警一日,清廉终生。

训词中“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已经被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入警誓词》,这些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警察队伍的具体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对警察队伍的集中体现。作为公安机关执行行政、刑事法律程序性规定的“两个程序规定”,必须把训词的实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依据和指引民警执法的蓝本。

三、“两个程序规定” 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思路

我国的立法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取得实质性效果,为“两个程序规定” 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成功经验。除前述我国《宪法》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内容外,很多法律已经在立法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首次将“和谐”纳入立法内容。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在第1条即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作为立法宗旨条款;其第26条、28条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行政处罚,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行政处罚法》草案拟定、征求意见、审议表决过程既是遵循《立法法》关于法律修改的程序规定,亦是践行“民主”“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政处罚法》在第42条第2款新增“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国在新《行政处罚法》反映于对我国法律中独特内容的强调,如第33条第3款新增的“教育措施”很明显地带有我国传统文化中“德主刑辅、为政以德”的柔性色彩,准确把握了执法“温度”。《反分裂国家法》通篇体现爱国主义。《文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教育法》第1条规定:“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的“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则可以视为对“富强”价值的强调。《网络安全法》第6条规定的“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借鉴我国立法经验和公安执法实践,在“两个程序规定”中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作如下尝试:

(一)“两个程序规定” 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思想

《规划》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规划》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二是坚持和巩固人民主体地位,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三是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四是着眼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完善民生法律制度。五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六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意见》指出:制定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等,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有关部门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按照工作职责对有关立法项目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审查,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

《规划》《意见》的这些要求,就是“两个程序规定”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在“两个程序规定”总则中,直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

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一般将总体要求在开篇予以明确。如将现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将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三)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序良俗”贯穿 “两个程序规定”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不能直接用文字表述在法律制度比较被立法忽视。如何在公安机关通过友善、诚信、文明、和谐等行为标准的倡导反映公安执法的价值取向,需要作为立法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1、“友善”的纳入。友善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对他人实施救助,是《宪法》中所提倡的。法律的价值还包括公平、正义、自由、效率、秩序等等。如2020年12月广东东莞网约车司机为救婴儿连闯三红灯事件为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认定事实取消了吊销驾照和罚款的处罚,不予处罚的依据在于,行政相对人目的在于及时救治乘客而非违反交通秩序,行政处罚通过考察主观过错对友善互助等核心价值观加以强调。执法实践有很多成功经验,需要在立法中加以提炼。注意两个方面问题:一是需要“在两个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不能让执法民警个人判断,确保执法有据。二是压缩民警执法随意性空间,认定属于友善行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三是规范对友善行为处理,如前述的案例中,媒体宣传的是“免予处罚”。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是“不予处罚”还是表述为其他方式,值得研究和规范。又如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运用直接在“在两个程序规定”进行规范。

2、细化“和谐”。 从顶层设计看,在公安机关办案平台、机制建设、人员确定、保障落实上,都是一片盲区。侦查环节刑事和解、治安调解,“和”(调)什么,怎么“和”(调),“和”(调)到什么程度,“和”(调)后处置等具体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并作出规定。 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不能简单的认为“处罚”、“刑罚”了事。在“两个程序规定”中,都已经涉及到“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在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没有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和谐”用语直接作为立法内容。因此,在“两个程序规定”中完全可以将“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进一步细化,可以直接将人民调解组织的介入作为立法内容。明确人民调解在侦查环节刑事和解、治安调解、交通事故调解中的作用、任务、责任。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与群众“零距离”、社会资源丰富、成本低、快捷的优势,就民事部分进行和解或调解。

3、“诚信”需明确。诚信是人的第二“身份证”,人人都应信而有征,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说话算数,童叟无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公安的行政、刑事执法中,接处警执法活动中《民法典》是执法的主要依据,而该法中的诚信原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刑法》等法律都涉及到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在“两个程序规定”中,目前立法还是空白,需要深入研究后纳入。在公安执法中,除法律规定的诚信制度需要坚持外,公安机关在询问、讯问的告知的事项也应当兑现。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实质就是落实诚信原则。另外,法律规定的处罚、惩罚制度以及情节的认定,都必须兑现。

4、“文明”贯彻始终。文明执法、传播法治文明,可以在“两个程序规定”中进一步规范。《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从该法条内容看,这些都是对人民警察执法中“文明”的要求,也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将中国警察训词纳入“两个程序规定”

1、提高政治站位,明确“两个程序规定”方向。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法治公安是中国警察训词的实践活动,“两个程序规定” 就是行动方案和路线图。《中国警察训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属于国家层面,属于党的意志的体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必须绝对服从、主动作为。从现行的“两个程序规定”看,尚需强化这方面的内容。

2、完善执法制度体系、明确执法活动标准,减少“不公正”。同案不同罚,人为制造“不公平”是执法中确实存在的现象。完备有效、标准统一的执法制度体系,是加强新时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支撑,这是“两个程序规定”的重要任务。完善操作指引,紧密结合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完善简便、实用、可操作的执法标准、执法细则和实战指引,为基层一线民警执法提供精确指导,做到依法履职有根据。目前的“两个程序规定”主要是对法律的一些翻版,缺乏指引功能。

3、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21年5月,公安部印发了《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对构建公安执法权力运行全流程全要素管理体系做了全面规定,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切入点和有力抓手。“两个程序规定”要紧贴执法管理,不能仅仅就办案而办案。执法管理是公安机关对民警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是规范、公正执法的基础,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加强对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最大限度减少执法瑕疵和执法问题,有效防止案件带“病”出口、带“病”移诉。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加强对败诉案件、无罪案件的剖析,针对“两个程序规定”暴露出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4、坚守执法良知,将警察职业道德作为立法内容。习近平同志指出: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民警将执法为民的理念铭记于心、外化于行,学会换位思考,尊重民众道德情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公安执法的生命线,这个生命线既是“紧箍咒”,也是“高压线”。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两个程序规定”存在相当的契合度与一致性。在 “两个程序规定”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前学界和实务届都是一个鲜活的话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大胆实践。

(作者:谢平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 王可 绵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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