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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的困难和解决路径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泥溪镇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5 21:11:12

摘要党的十九大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和实践创新。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有助于监督执纪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主要阐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运用中面临的困难,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的路径。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困难、路径

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之以恒正风肃纪。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84.9万人次。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24.6万人次,占67.4%;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人数、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人次,较2018年有所下降;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8万人次,占3.7%。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监察体制改革前的数量,监督执纪真正做到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规范监督由此可见,“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还面临很多困难。

一、实践运用“四种形态”面临的困难

(一)理解认识存在偏差。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范畴,仅是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求的理论提升,和其他部门并无关联。只要自己“置身事外”,能避则避,完全不用考虑“红脸出汗”。譬如,不少党员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的内涵和实质认识不够,直接将谈话函询理解与之等同。有的党员干部则认为在中央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为降低自身被问责的风险,将主动作为理念抛之脑后,反将“多做多错、少做避错”作为准则,降低对工作的要求,甚至选择不作为,出现过得去即可、处置草率、消极应付等诸多问题。还有一些群众甚至不少党员干部认为,只要纪检监察机关谈话与之伴随的就是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压力,另一方面对谈话对象配合工作也造成很大压力。这些都与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职责范畴相悖。

(二)体制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制度规定不配套。因无完整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基层运用“四种形态”无统一尺度,且对一些问题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或造成对相似案件处理结果的不一致,不同地区落实“四种形态”有不同标准,如2017年西安市出台的办法确定了适用第一种形态10类情况,江苏镇江运用第一种形态则规定了9类情况,且列举的情况几近不同。二是衔接协作机制不健全相关工作措施、处理建议、处分决定、组织处理在执行上存在脱节现象,削弱了运用“四种形态”的综合效果。三是存在将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再去处置的意识,存在只想查办大案要案的思想四是将绝大多数案件都集中在处理廉洁纪律行为上,而对违反其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处分较少此外,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对象,使得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面临压力和干扰,导致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窘境,监督力度被削弱。

“两个责任”落实有差距。有的单位责任意识偏差,党组织在发挥主体责任中的作用式微,表现为上面热火朝天,下面纹丝不动,抑或党政主要领导让纪委大包大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要求纪委组织参与处理,认识上存在误区。实践中,有的党委和纪委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不到位,落实“两个责任”仅停留在签订责任书、会议传达和文件印发上,一些具体工作和责任仅在嘴上“空跑”、在纸上“旅行”,压力传导递减,缺少具体抓手还表现在部分纪检干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倾向,尤其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缺少斗争精神,顾虑较多,不敢、不想、不愿监督。

(四)干部能力素质还不足。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推进的新时代背景下,监督执纪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精度、力度要求更严、更高,这也对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处置问题、执纪审查能力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表现在:违纪违法案件涉及金融、证券等专业领域,涉案人员手段越发隐秘,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特点;而有的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办案手段传统,知识结构单一,不能主动学习,无法融会贯通,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一知半解,未能有效执纪;基层纪委尤其是乡镇纪委还存在聚焦主业不够、人员不足、办案能力滞后、党纪条规运用能力不足等多方面问题践行“四种形态”工作不够深入、细致。

二、面临困难的解决路径

(一)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和觉悟。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的问题。应采取专题宣讲、业务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措施,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充分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及对党员干部的各项要求,明白“四种形态”就是监督执纪的四种手段。改变“四种形态”就是“纪委千里走单骑”“反腐就是纪委监委的事”等错误认识,让广大党员将“四种形态”作为审视自身言行的镜子,时时刻刻警醒自己。同时,要改变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仍热衷于贪污受贿等违法案件线索,把党员干部一般违纪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钱款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问题审查等惯性思维和惯性方式。

二)不断建立健全各项体制机制。一是严格、精准落实“四种形态”标准和处理情况,并整理成册。结合各地实际,对同种案件进行分析,整合各个案件的处理数据,拟化出同一类种案件的最优处理方案,最终形成一套比较合理健全的处理方案。二是健全配套机制,综合工作措施、处理建议、处分决定和执行情况,循序渐进,健全衔接协作机制,避免工作过程中的脱节现象。三是制定严格的考核机制,打破完全数据式的考核机制形式,注重抓早、抓小、抓细,比如对于形态化的理解不能停留在批评的次数上而应在于广度上;对发现的问题不应“束之高阁”,而应“卷帙不过夜”;对案件处理上也应面面俱到;基层纪委应提高监督力度,执纪时排除一切干扰。

(三)严格依规依纪落实“两个责任”。知责明责,才能履职尽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党委主体责任的具体化,也是纪委监督责任的新要求,统一于党委和纪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之中。一是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负有主体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二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委负有监督责任,更需“洞若观火”。三是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要在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上下功夫。要建立相关问责机制,实行倒查方式,出现问题,不仅问责相关当事人和单位责任,同样问责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倒逼落实相关责任,走出认识误区,接受自愿监督。党委和纪委要共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一把手”抓,抓“一把手”,促进“两个责任”严起来、落下去、细到位,从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四)进一步提升能力素质。一是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通过自主学习、集中学习和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通过了解及参与不同专业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处理过程,提升各方面能力素质。二是打破单一化、结构化和传统化的办案模式,充分利用新媒体资源和“互联网+”思维,跳出传统固有的思维模式,使其办案过程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高效能化的特点,建立统一网络平台,实现时间与空间串联,将案件中“碎片”一一整合,进而很好地利用“四种形态”这面“明镜”照亮执纪中的道路,实现良好的执纪效果。三是加大对基层纪委特别是乡镇纪委工作的支持力度,派出优秀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对其培训,并利用前面建立的考核机制严格考核,督促践行“四种形态”工作落到实处。

三、 结束语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没有休止符。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把“四种形态”融入到监督执纪的全过程,把规矩和纪律立起来、挺起来,不断提升监督执纪质效。 

参考文献:

[1] 任建明 吴国斌 杨梦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实质、关键要素及运用指南》《党建新论》2016年6月

[2] 董雨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党治党研究》江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6月

[3] 于桂荣 范芙蓉《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理论研究》2016年31期

[4] 罗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述评及若干前沿问题探讨》《廉政文化研究》2020年第4期

 

作者:宜宾市叙州区泥溪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龚益樑 ;泥溪镇党建办 邓爱华

 

 

责任编辑: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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