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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爱同行共护成长|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涉烟酒问题开展公益诉讼

来源: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格绒志玛 发布时间:2022-04-24 20: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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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访调查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近期,得荣县人民检察院“甘孜绿芽•太阳谷”未检工作室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学校周边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校园周边部分超市、商店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识。

                                检察建议

针对超市、商店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识这一违法行为,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县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加强对辖区烟酒类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违法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的商家进行查处,杜绝违法售烟、售酒情形,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及时整改,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下一步,“甘孜绿芽•太阳谷”未检工作室将持续创新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工作方式方法,依法能动履职,促进形成未成年人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法律小黑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规定“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规定“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格绒志玛)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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