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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猎捕猫头鹰,刑罚之外,还须登报道歉,自费印发宣传单

来源: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佳 朱慧萍 发布时间:2022-09-29 10:03:48

“本人贾某某,因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学名为鸮形鸟类红角鸮)受到刑事处罚,且因该行为导致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角鸮个体减少,从而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诚恳向社会公众道歉……”近日,被执行人贾某某在《泸州日报》上刊载了道歉申明,并在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监督下,将自费印制的1000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合江县荔园街等地义务发放、张贴完毕。

2019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因持火药枪走火将李某左小腿打伤,致其轻伤二级。2021年11月,侦查人员在贾某某家中查获猫头鹰死体泡酒一瓶。经查明,此猫头鹰系由袁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 年农历冬腊月,在法王寺镇的一处田块上用背篼捕获,让被告人贾某某抓走。经鉴定,该猫头鹰学名为鸮形鸟类红角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2年5月,被告人贾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并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贾某某就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自费印刷 1000 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合江县义务发放、张贴,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

裁判文书生效后,案件随即移送至执行局,在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后,贾某某缴纳了罚金,进行登报道歉,并在监督下完成“发传单”。

近年来,合江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打击力度,努力为绿色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并通过以案释法、法治宣传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关于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群众保护环境的公共意识和守法意识。

(周佳 朱慧萍)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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