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乐山中院成功调解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来源: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9 11:16:25

6月8日,乐山中院成功调解原告乐山市生态环境局诉被告梁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该案是乐山市生态环境局首次提起诉讼,且是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案金额巨大的该类案件。法院成功调解此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654744637476.png

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梁某某在夹江县新场镇红旗村某旅馆内违规为货车加注柴油,因加油枪未关闭便离开现场,导致储罐内柴油泄漏。

本次事件泄漏柴油2.7立方米,地表水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类,土壤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

调解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鉴定结论、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梁某某自身的经济困难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某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共计150000元。这既使得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失得到最大化的救济,也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保护。

乐山中院将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制作调解书。

法官寄语

通过今天的庭审,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在督促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的同时,对其他违法经营者或者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人人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共同守护“天蓝、地绿、水清、气净”的美好家园。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