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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7 10:11:3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6月5日,第51个“世界环境日”之际,乐山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通报近3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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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乐山法院近3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概况吧!

2019年以来,乐山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483件,审结1407件,结案率达94.88%。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成效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惩处环境资源犯罪,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强环境民事权益保护,坚持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通过判决生态修复损失赔偿、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责任承担方式,及时修复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有效监督环境行政执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引导社会公众和公益组织有序参加环境保护,共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优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形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强化审判力量配置,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法官队伍建设,全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12个。

构建巡回审判机制,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直播等方式,强化以案释法,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积极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的“前沿阵地”。

完善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对重要工作动态、检察和审判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开展补种复绿验收活动,实现“办理一件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司法保护效果,对构建修复责任人+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生态综合治理模式具有示范作用。

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方法,打造乐山司法保护特色品牌

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解决问题为落脚点,就倾倒危险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可能引发的诉讼,向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诉前调解思路,强化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源头治理。

注重处理好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在确定环境损失时,综合考虑案件事实、鉴定结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促进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

设立乐山市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在万年寺景区“峨眉山植物园”内挂牌设立“云上金顶”峨眉山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保护峨眉山景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

发出环境侵权案件诉前禁止令,及时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体现司法力量介入常态化生态保护的制度探索。

运用“劳务代偿”方式代替生态损害赔偿,更好地实现行为人从“破坏者”到“修复者”“守护者”的角色转变,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惩戒和教育示范引领作用。

会上,乐山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林业审判庭庭长乌建英,乐山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易晓芸,乐山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平分别介绍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和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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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利于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同时,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强化社会大众的环保法治理念。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刑事类

一、被告人江吉恒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被告人李长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三、被告人尤琪的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被告人曾彪等2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类

五、顾俊芳等37人分别诉乐山市乐自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或乐山市中心城区周氏养殖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系列案

六、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邛莫小英等7人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永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万林凯等4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行政类

九、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沐川县众鑫硅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十、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乐山市豪洁洁净庄园洗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江吉恒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吉恒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将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共安乡新村村2组泄洪洞出水口附近河道内的砂石自行或承包给他人开采,获利244500元。经鉴定,所采砂石属于矿产资源中的二类粗河砂、三类卵石,可用于混泥土或其他要求的混泥土。在采砂的同时,江吉恒还擅自在周边土地上修路、建厂,用于运输、堆放砂石,改变了土地原有用途,损害了土地永续利用性及所承载的功能,造成土地破坏。破坏土地范围北至江沟堤坝、西至江吉恒地界、南至江吉全地界、东至新村国电公司溢流堰。经测绘,破坏土地面积为2.17亩,测绘费4000元。2018年10月江吉恒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退缴赃款244500元。

裁判结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吉恒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获利244500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江吉恒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对案涉土地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江吉恒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处江吉恒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4500元;扣押在案的车辆等予以返还;江吉恒对破坏的2.17亩土地进行复垦、承担测绘费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江吉恒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大渡河属长江上游水系岷江的最大支流,在乐山市金口河区大渡河流域范围内非法采矿,直接影响到大渡河水利防洪设施的工程发挥,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和威胁。江吉恒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处,有力打击了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同时,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的原则,判令江吉恒对所破坏土地进行复垦,及时修复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和谐乐山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宣判后,江吉恒对一审判决服判并承诺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已复垦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李长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李长富向夹江县华头镇甘溪村7社村民胡芳购买了位于其住宅后山的4株桢楠和其余杂树,购买价25000元。之后李长富取得该4株桢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砍伐时,胡芳与李长富协商将其中2株桢楠更换成其住宅西北侧另1株桢楠。李长富在未取得所更换的另1株桢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该株桢楠为樟科楠木属楠木树种,系天然(野生)母体树桩萌生的有人工抚育管理迹象植株,属于国家二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同年7月2日,李长富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夹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长富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1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李长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判处李长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桢楠等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李长富提出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乐山市地处四川盆地西南边缘,自然条件复杂,植物资源丰富,共有珍稀濒危保护植物39种,全省有74种,乐山占52.7%。桢楠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二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药用、经济价值。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保护对象。桢楠在辖区有天然分布,本案被砍伐的桢楠属于野生桢楠的萌生植株,系该野生桢楠的延续,虽经他人人工抚育管理成树,但也不能改变其野生植物的本质。李长富具有二十多年经营木材经验,虽取得了4株桢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对更换后的1株桢楠无证砍伐,破坏了国家二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通过本案审理,人民法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具有惩处、震慑、警示作用,同时对人民群众起到了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尤琪的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尤琪的日在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214”林场一带收购4只疑似鹰的动物死体和1块疑似熊肉制品,并予以冷藏。同年3月,尤琪的日从马边彝族自治县高卓营乡村民手中收购动物3只,其中,2只为活体(喂养不久后死亡)、1只为死体,同样予以冷藏。2020年2月25日以上动物死体和肉块被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物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风头鹰,共4只,25000元/只,价值100000元;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肉块1块,价值2000元;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1只,6000元/只;《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花面狸1只,1200元/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豹猫1只,1500元/只。尤琪的日收购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10700元,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109500元。尤琪的日于2020年6月1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尤琪的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收购价值达109500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情节严重。尤琪的日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判处尤琪的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予以没收;尤琪的日赔偿损失110700元,并在县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尤琪的日提出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对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有重要作用。马边彝族自治县有林地面积10528公顷,森林覆盖率44.2%,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其中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的重要自然保护区之一,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一些不法分子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直接危害生物多样性和动植物资源安全。人民法院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判处尤琪的日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刑,并判赔损失110700元、公开赔礼道歉,既惩处了犯罪分子,也让人民群众认清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拒捕、拒食野生动物,拒购野生动物制品,形成全面共同保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

典型案例四

被告人曾彪等2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6日22时许,曾彪电话邀约吴兴军去抓蟾蜍贩卖,二人到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建新村村组公路,以手电筒光照射的方式猎捕蟾蜍308只。次日8时许,民警扣押了蟾蜍。经鉴定,被扣押的蟾蜍属于中华蟾蜍,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只。乐山师范学院专家出具意见,案涉中华蟾蜍被猎捕对当地及附近区域病虫害防治、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因素具有负面影响。同年9月2日,曾彪、吴兴军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公安机关将案涉蟾蜍放归自然。

裁判结果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曾彪、吴兴军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夜间照明方式狩猎中华蟾蜍308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曾彪、吴兴军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曾彪、吴兴军的犯罪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予修复。曾彪、吴兴军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对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曾彪、吴兴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两个手电筒;曾彪、吴兴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000元、承担专家意见出具费2000元,并在区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曾彪等2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和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癞蛤蟆又称中华蟾蜍,和麻雀、壁虎、乌梢蛇等常见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除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外,对相关区域病虫害防治、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非法狩猎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曾彪、吴兴军猎捕308只中华蟾蜍,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人民法院除依法判决曾彪、吴兴军构成非法狩猎罪外,还判令曾彪、吴兴军赔偿损失,并在区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实现了以判促改、以案说法的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五

顾俊芳等37人分别诉乐山市乐自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或乐山市中心城区周氏养殖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顾俊芳等37人均系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李家村村民。乐山市乐自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或乐山市中心城区周氏养殖场分别与顾俊芳等37人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约定租用顾俊芳等37人的承包地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按年度向村民支付土地流转费。合同签订后,顾俊芳等37人按约交付了承包地。乐山市乐自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或乐山市中心城区周氏养殖场自2015年起未在该租赁的承包地上经营养殖业和种植业,流转土地一直处于荒芜状态。因村民长期未收到土地流转费,顾俊芳等37人分别诉至法院,请求乐山市乐自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或乐山市中心城区周氏养殖场腾退合同项下出租的土地并赔偿损失。审理中,法院依职权函询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37块土地中的14块土地含有基本农田,面积共计6555.63平方米。

裁判结果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乐山市乐自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或乐山市中心城区周氏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认定与顾俊芳等37人中的14人签订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属无效合同,故判决乐山市乐自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或乐山市中心城区周氏养殖场拆除村民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构筑物,将土地恢复到耕种状态;分别返还14户村民流转的土地,并赔偿相应损失。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但实践中,利用基本农田发展非粮产业的现象仍然存在。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还触碰了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该批系列案件的妥善审理,表明了法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严守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法治屏障。

典型案例六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邛莫小英等7人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洛子阿别在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镇“瓦里惹”对面的水沟边看见1只野生动物“杜”(彝族名),后用石头砸“杜”的头部致其死亡,经鉴定,野生动物“杜”为大灵猫,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2月8日,邛莫小英、毕者夫提、洛子阿别、解树马龙、鲁克阿学、克斯格明到该县觉莫乡光头山下面的水沟里捕杀到1只“岩羊”,6人将肉予以分配,毕者夫提分得“岩羊”头部。2019年4月6日,邛莫小英、毕者夫提、洛子阿别、解树马龙、阿仲加句在觉莫乡光头山三叉河电站附近的一个坝子猎杀到1只“岩羊”并将其肉予以分配。2019年6月2日,毕者夫提捕杀“岩羊”1只并对其肉进行分割装袋后载回家。邛莫小英在自己手机中存有两次猎捕“岩羊”的视频及照片,毕者夫提通过微信向邛莫小英发送其在2019年6月2日猎捕“岩羊”的现场照片,公安机关从毕者夫提家搜到“岩羊”角及肉。经鉴定,确认邛莫小英手机中的视频及照片中动物为鬣羚,毕者夫提家搜到的“岩羊”角及肉为鬣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12月26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邛莫小英等7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邛莫小英等7人非法猎捕、杀害鬣羚,洛子阿别非法猎捕、杀害大灵猫,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对自然生态平衡造成破坏。经科学研究表明,猎捕、食用野生动物存在不可预知的环境与健康风险,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味的整个过程均有可能释放风险,极大可能导致疫病传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风险。邛莫小英等7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应予以赔偿。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中关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的规定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载明的鬣羚属基准价值10000元、灵猫科所有种基准价值1200元,因此,杀害1只鬣羚应赔偿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50000元,3只应赔偿150000元;杀害1只大灵猫应赔偿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6000元。邛莫小英等7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邛莫小英、毕者夫提、洛子阿别、解树马龙、鲁克阿学、克斯格明共同赔偿损失50000元;邛莫小英、毕者夫提、洛子阿别、解树马龙、阿仲加句共同赔偿损失50000元;毕者夫提赔偿损失50000元;洛子阿别赔偿损失6000元;邛莫小英等7人在县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邛莫小英等7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及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且也是衡量国家、民族、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对自然生态平衡造成破坏。目前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猎捕、食用野生动物存在不可预知的环境与健康风险,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典型案例七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永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吴永奎分别以自己及龚高全的名义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可采伐株数共计403株。同年7月、10月吴永奎采伐了自己林地及龚高全林地上的柳杉。经鉴定,吴永奎实际采伐林木2861株,超量采伐2458株。2019年12月吴永奎补种柳杉树苗2100株。沐川县林业局作出的《吴永奎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载明:吴永奎在沐川县杨村乡两路村5组合计滥伐柳杉2458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实行“砍一种三,原地或异地恢复”的原则,吴永奎应于2021年秋季和2022年春季栽植柳杉和杉木7374株,造林当年成活率须达到85%以上。2021年3月31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以吴永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裁判结果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永奎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受到损失,若不及时绿化恢复植被,会造成该区域水土流失、减少二氧化碳的吸收和氧气的释放,对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吴永奎合计滥伐柳杉2458株,依据沐川县林业局作出的《吴永奎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吴永奎应栽植树种柳杉和杉木7374株。因其已于2019年12月补种柳杉树苗2100株,现尚需补种5274株,并确保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故判决吴永奎除补种5274株柳杉和杉木,还应在市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吴永奎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珍惜和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个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采伐,严禁超量采伐、滥砍滥伐。本案的审理有效确立了“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的裁判理念,警示公众切实树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沐川县林业局对本案“补植复绿”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吴永奎已按法院判决确定数量的7倍超量补植柳杉、杉木35000余株,存活率可达90%以上。此次验收活动,对恢复森林生态功能,构建“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生态综合治理模式具有示范作用。

典型案例八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万林凯等4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禁渔范围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夹江县甘江镇盘渡河桥下马村河流域系自然形成,属于夹江县境内天然水域。2021年3月23日14时许,万林凯、季航、季鹏飞、张谦携带电鱼工具,在夹江县甘江镇盘渡河桥下马村河流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野生鱼类40条,净重约3. 66千克,其中,鲤鱼2.58千克、泥鳅0.035千克、马口鱼(桃花鱼)0.02千克、䱗(白条鱼)0.11千克、四川华鳊(金麦鱼)0.14千克、洛氏鱥(地滚子)0.01千克、鲫鱼0.615千克、鲶鱼0.15千克。万林凯等4人使用的电鱼设备一套属于禁用工具。当晚23时许万林凯等4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乐山市水产站认定,渔获物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共计8401.25元。诉讼前,季航、万林凯分别购买了价值3000元、1197.87元的鱼投放入夹江县甘江镇盘渡河桥下马村河流的河道内。

裁判结果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万林凯等4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在电鱼器有效电压覆盖范围内,天然水域的水产品会被电死;电鱼还存在间接危害,有些鱼虽没被电死仅被电晕,但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导致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对渔业资源有严重破坏;电捕鱼还会对天然水域中栖息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伤害致死,使鱼类的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故判决万林凯等4人对国家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季航、万林凯已经增值放流成鱼共计价值4197.87元,万林凯等4人还应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4203.38 元的鱼苗或成鱼,并在市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万林凯等4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同时也破坏了水生物的多样性。通过本案的审理,采取增殖放流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物的多样性,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判决生效后,万林凯等4人在夹江境内青衣江水域投放鱼苗8 000余尾,补充和丰富了鱼类种群数量,有效修复了天然水域生物的多样性。

典型案例九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沐川县众鑫硅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沐川县众鑫硅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未按环评要求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而是排入马边河。建设项目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运行。该局对沐川县众鑫硅业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乐沐环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沐川县众鑫硅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对违规设置排放口,向马边河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罚款43600元;2.对建设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运行的行为罚款200000元。合计罚款243600元。随后沐川县众鑫硅业有限公司申请延期缴纳罚款,经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延期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被执行人沐川县众鑫硅业有限公司在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乐沐环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沐川县众鑫硅业有限公司作出的乐沐环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43600元。

典型意义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近年来,我国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但是个别企业仍然未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本案中,被执行人企业生产废水未按环评要求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而是直接排入马边河,严重影响马边河水质及周边生态环境。同时,被处罚企业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行,使得污染物脱离环保部门的监测,影响环保部门全面了解建设单位污染源,严重阻碍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职能的实现和环保措施的落实。在此情况下,环保部门严格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增加了企业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提高环保意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作业。同时,本案给其他相关企业敲响警钟,警醒相关企业不断加大绿色环保的成本投入,引导更多企业在企业发展中推进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推进企业发展。

典型案例十

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乐山市豪洁洁净庄园洗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9日,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对乐山市豪洁洁净庄园洗涤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乐山市豪洁洁净庄园洗涤有限公司排放污水中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限值。2019年6月12日,乐山市市中区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8月2日,乐山市市中区环境局作出乐中环罚字〔2019〕2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乐山市豪洁洁净庄园洗涤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乐山市豪洁洁净庄园洗涤有限公司收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24日,乐山市市中区环境局催告乐山市豪洁洁净庄园洗涤有限公司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因乐山市豪洁洁净庄园洗涤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乐山市市中区环境局申请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乐山市市中区环境局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且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乐山市市中区环境局经催告后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乐山市市中区环境局作出的乐中环罚字〔2019〕21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

典型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资源之一。为贯彻践行生态保护理念,近年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重拳出击,坚决整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随之而来,因环保执法引发的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也大幅增加。本案中,乐山市豪洁洁净庄园洗涤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洗涤业务的公司,洗涤过程中会产生生产废水、污泥等污染物。虽然乐山市豪洁洁净庄园洗涤有限公司安装有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污泥也会定期送往垃圾厂进行处理,但该公司未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动态监测,致使排放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对水资源的生态保护产生影响。法院审查后依法准予执行乐山市市中区环境局对乐山市豪洁洁净庄园洗涤有限公司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是法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具体表现,提醒企业抓好每一个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水资源保护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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