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行,合江法院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来源: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丁剑 发布时间:2022-04-20 09:40:07

40704acd9afecfa092e26f6577a821f.jpg

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某按照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桢楠树66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林木22棵,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共计27.91立方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王某因滥伐林木,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明确了植被修复地点、补种林木种类、规格、数量、时间要求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结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积极补种树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综合本案犯罪事实、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滥伐林木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故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直以来,合江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护航生态环境保护。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其承担补种复绿民事责任,全方位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修复职责,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修复效果的有机统一。

(丁剑)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