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沐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12小时内连破3案,抓获涉毒人员12人,缴获毒品4.74克极大地震慑了涉毒违法犯罪分子,有效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
为持续保持对涉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挤压涉毒违法犯罪生存空间,不断提升专业缉毒打击质效,为全省禁毒工作示范县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县局党委的统筹部署下沐川公安全力出击、战果频传在全县范围内掀起了一场“禁毒风暴”。 近日,沐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多部门在辖区开展涉毒集中清查行动中获取一条重大线索,随即上报乐山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在支队的指导下,沐川县公安局多部门联动,在乐山开展毒品延伸打击行动,破获毒品刑事案件3起,行政查处吸毒人员12名,缴获毒品冰毒4.74克。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