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涉案53万!3名网逃沐川落网

来源:沐川县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9 10:16:19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触犯法律,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逃不出法律的制裁。春节期间,沐川公安持续发力,频频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亮剑,加大对网逃人员的追逃和劝投力度,形成强大的追逃声势,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请看案例

诈骗40万余元,抓!

2023年1月25日凌晨,沐川县公安局沐溪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某酒店内疑似在逃人员李某(化名)。现场民辅警立即对李某(化名)开展核查工作,经查,李某(化名)因涉嫌诈骗被河北警方列为网上逃犯,诈骗金额高达40万余元,1月25日,沐川警方将其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675909054391.png

诈骗3万余元,抓!

2023年1月30日,沐川县公安局底堡派出所民辅警在工作中发现网上逃犯张某(化名)的踪迹,经过分析研判、摸排走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将其抓获归案。经查,张某(化名)因涉嫌诈骗被吉林警方列为网上逃犯,诈骗金额约3万余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675909069633.png

诈骗10万余元,抓!

2023年1月28日,沐川县公安局利店派出所民辅警在走访过程中,发现李某(化名)系网逃人员,民辅警随即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核实,李某(化名)因涉嫌诈骗被上海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诈骗金额达10万余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675909097152.png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在逃不投案,早晚被抓获

还未归案的某些逃犯

赶紧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出路!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