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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曝光台】酒驾无小事,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公安局 作者:刘俊阳 发布时间:2025-06-17 10:20:54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更是行车的安全底线为进一步警示广大驾驶员,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酒驾案例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鉴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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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0日13时17分许,苏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会理市鹿厂镇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违法嫌疑人苏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会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苏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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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9日22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会理市高古城路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违法嫌疑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会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8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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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7日21时25许,张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岔河村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违法嫌疑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9.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会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800元的处罚。

遵守交通规则

酒驾、醉驾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酒驾、醉驾的受害者,请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责任编辑:孟桂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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