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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法官:融合情理法“强制执行”变“主动履行”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杨泓熙 发布时间:2024-02-06 16:57:25

近日,仁寿法院执行局通过“执行+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一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现场履行现金13万元。

胡某在四川某酒店游泳馆担任救生员期间发生游泳者溺水死亡事件,四川某酒店以胡某未履行救生员岗位职责等原因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合同。后四川某酒店与溺亡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四川某酒店实际赔付死者方8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之规定,四川某酒店将胡某诉至仁寿县法院请求胡某承担赔偿责任,仁寿法院判决胡某承担30%的责任,向四川某酒店支付267000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3年10月9日,四川某酒店向仁寿法院申请对胡某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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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仁寿法院执行法官未查到被执行人胡某有可供扣划的存款。申请人四川某酒店在民事诉讼保全中查封了胡某与案外人共有的房产一套并启动拍卖程序。执行法官在和胡某在沟通的过程中,发现胡某有激烈的对抗情绪,认为法院不应拍卖他名下唯一住房。另了解到申请人四川某酒店与胡某之间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衍生了一件劳动仲裁案件,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

考虑到胡某年轻,为不影响其今后工作发展,执行法官耐心向胡某释法明理,讲清利害关系,一方面释明作为被执行人若不履行生效文书载明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其名下登记的不动产扣押查封,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另一方面讲明积极履行义务,能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维护个人信誉。若不积极履行义务,可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惩戒,若情况严重或触犯刑事犯罪,会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经过执行法官真诚细心地讲解劝说,胡某的态度从激烈的对抗转变为积极配合,主动表示愿意履行。但胡某表示其被辞退后一直未找到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经济比较困难,一次性偿还压力非常大,只能尽力凑两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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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需要强制,但也需要温度。执行法官一边让胡某积极凑钱,一边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胡某的家庭现状,积极地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能够理解胡某的实际情况,同意分期分批量力给付。经过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双方当事人关系明显缓和,都愿意做出让步。最终,胡某主动履行现金13万元,剩余未履行金额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案件款。

至此,该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化解。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中注重融合情理法,通过善意执行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让司法更加有力量、有温度。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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