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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去世后,谁来继承遗产?

来源: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9 19:40:33

近期,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接田家镇云台村村支书求助,该村一“五保户”去世后,涉及其遗产继承问题,纠纷引发村民热议。为将矛盾化解在源头、纠纷解决在诉前,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田家人民法庭就“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到当地进行了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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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是云台村的一名五保户,2021年去世,生前一直生活在村里的敬老院,生养病死全部由国家负责。因修建污水处理厂征用了李某的土地,现涉及征用补偿继承事宜。其妹主张按照法定继承规定继承相关遗产,但村民们根据以前的案例,认为李某是五保户,其死亡后遗产应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了解到争议的焦点后,东兴区人民法院决定在云台村委会召开一次普法宣传会,现场向群众释法,解答群众疑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故李某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第1127条的规定,李某的妹妹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李某的遗产。

经过东兴区人民法院干警们专业、耐心地普法,现场群众们终于明白了此次遗产的归属权问题。部分群众更是抓住此次机会,提出其他法律问题,寻求帮助。干警们也纷纷帮助群众解疑答惑,提供专业解决渠道和办法,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相关法律】

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此条例已被2006年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所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生前未订立遗嘱,亦未与集体组织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扶养协议,按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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