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盐边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侮辱尸体案,法庭当庭宣判。
被告人冉某居住于四川省盐边县。钟某长期在盐边县务工,偶尔居住在被告人冉某家中。2021年12月24日下午,钟某帮助被告人冉某打扫房屋屋顶积灰,被告人冉某于18时许听见院内传来声响,到院内看见钟某躺在院内水泥地上,口、鼻、耳有鲜血涌出,便抱住钟某并对其进行呼喊,同时用卫生纸帮助钟某擦拭血迹,随后见钟某无反应,又通过确认钟某无呼吸及脉搏跳动而认定钟某已经死亡。被告人冉某安排被告人倪某(冉某妻子)与其一起将钟某的尸体用被子包裹后藏于自家房屋院坝东北墙角处,随后让其儿子冉某甲一起将钟某掉落处的血迹进行清理。之后被告人冉某为了避免钟某家属让其赔偿经济损失,向被告人倪某提议将钟某的尸体进行野外抛尸,伪造成钟某自己摔死的假象。二人商议后将钟某的尸体搬运到自家三轮摩托车上,由被告人冉某独自驾驶三轮摩托车将钟某的尸体运送至盐边县某地乡村公路边,抛尸到公路坎下芒果地内,返回家中后与被告人倪某将钟某的鞋子、擦拭钟某血的卫生纸、沾附钟某血迹的木块、包裹钟某的被子等物品拿到公路边的芒果地内烧毁。
2021年12月30日,村民发现钟某的尸体后报案,盐边县公安局于2022年1月1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冉某、倪某于2021年12月31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未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二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将二被告人书面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2022年1月27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钟某符合钝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22年1月6日,冉某家人赔偿死者钟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倪某违背公序良俗,随意抛弃他人尸体,侵犯死者尊严,伤害死者亲属感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被告人冉某、倪某犯侮辱尸体罪,冉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倪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逃避民事赔偿责任,抛弃他人尸体,以后会改正自己的错误。”在最后陈述时,倪某表达了深深地忏悔。(李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