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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法院 “限高纳失”齐发力 信用惩戒显“疗效”

来源:彭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阚晓娟 发布时间:2022-03-15 16:48:31

“法官,我们筹集了20万元,马上就支付申请人,能不能解除对我们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3名被执行人因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于3月11日主动联系彭山区法院并向执行法官提出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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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日,周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与停在高速公路客货车道内由卢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型面包车上3死、3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周某某与卢某等3人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最终判决卢某等3人赔偿9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卢某等人未按期给付赔偿款,2018年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彭山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肇事车辆依法予以评估拍卖后,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遂对卢某等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同时,对申请人予以了相应的司法救助。

2022年3月11日,卢某等人因交通肇事而刑满出狱,获悉因未履行生效判决已被“限高纳失”,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感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窘境,遂主动与彭山区法院联系赔偿款的履行。最终,经彭山区法院主持调解,卢某等人当庭支付20万元,并就余款的支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经申请人申请,彭山区法院依法解除了卢某等人的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

彭山区法院始终坚持为民司法为主线,着力切实解决执行难,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发挥“限高纳失”的强制威慑作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阚晓娟)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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