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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筠连:赵某诉刘某某、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洪 吕伟 发布时间:2021-07-02 11:25:47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中铁某局某某公司邀标,分包新建宜宾至彝良(四川境内)高速公路6标段E匝道3号桥桩基及相关抗滑桩工程,工程位于筠连县境内。第三人与中铁某局某某公司约定:中铁某局某某公司委派驻工地代表李某荣,第三人委派驻工地代表原告赵某。2019年11月1日,第三人安排原告入场施工。2019年11月8日,原告拟定《工程协作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将第三人承包的上述工程以原告个人名义转包给被告,并对工程协作价等进行约定。虽被告未在《工程协作协议》上签名,但通过微信方式对原告发出的合同邀约作出承诺,并实际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不服从中铁某局某某公司管理,施工质量差,不按照施工技术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安全事故,中铁某局某某公司多次要求整改未果,于2019年12月30日向第三人发出《关于要求更换施工班组的通知》,列明被告班组存在的问题,要求第三人于2020年1月20日前更换施工班组。经计算,原告应给付被告工程款237148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均无相应资质,《工程协作协议》属无效合同,故提起诉讼。

图片1:法官与当事人沟通.jpg

二、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通过微信达成的《工程协作协议》无效;二、被告将案涉工程于2020年3月30日前移交给第三人;三、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被告工程款及进出场费共计451000元;四、被告将案涉工程相关设备于2020年3月30日前交由原告所有。

图片2:法官查看现场.jpg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纠纷大量发生,此类纠纷往往多种法律关系糅杂,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大,若处理不当,容易诱发不稳定因素,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此,需精准施策,通过开启绿色通道、强化诉讼服务、实行分调裁审、推行繁简分流等方式,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图片3:当事人核对笔录.jpg

本案中,承办法官及时将案件引入分调裁审机制中,快速送达、快速审理、快速调解,加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时限,促进案件成功调解,化解不稳定因素。同时,为确保调解协议顺利执行,承办法官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指挥被告有序退场,将案涉工程项目移交给第三人,确保该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案涉宜宾至彝良(四川境)高速公路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县域交通、经济发展大局,该案高效、快速处理,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保证了工程正常施工,促进工程如期竣工、交付使用,为县域交通改善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陈洪 吕伟)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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