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高速“斗气”酿事故,“路怒”司机被判刑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牛天臣 发布时间:2025-06-18 10:18:09

近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审结一起在高速公路上因“斗气”引发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期间,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与被害人刘某驾驶车辆发生刮擦。二人商议处理事故未果,刘某驾车驶离。袁某斗气重新启动车辆将刘某所驾车辆逼停于行车道且未开启警示灯。二人争执期间,停放车辆被后方崔某驾驶的货车追尾,造成刘某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袁某主动报警等待救援。经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袁某主动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追逐、逼停他人所驾车辆,并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以致发生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车辆驾驶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承办法官提醒,“路怒”情绪不可取,驾车在公路上“斗气”,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涉事司机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开车上路,控制情绪很重要,别让一时的冲动,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牛天臣)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