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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发布一起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来源: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晓 发布时间:2025-06-10 09:52:06

2025年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当天,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警示公众守法护渔。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陈某某共谋,由李某某利用橡皮艇、捕鱼网等工具在沱江河内内江段捕鱼后,电话通知陈某某到河边帮其收捡捕鱼工具和渔获物,后将渔获物予以出售。

2024年3月19日零时许,李某某在东兴区新江街道“天堂宫”水电站段沱江河内捕鱼,公安民警先后挡获陈某某、李某某,现场查获橡皮艇1艘、沉网6张、圆柱形鱼护2个,渔获物19.2kg。2020年至今,李某某、陈某某多次在东兴区新江街道“天堂宫”水电站段沱江河内进行捕鱼或钓鱼,并将渔获物售卖给陈某某、彭某某,共非法获利36495元。


判决结果

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李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系共同犯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二被告人侵害渔业资源的行为,破坏天然水域的生态系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一十六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布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声明。

该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已履行判决事项。


典型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是国家保护生态资源的重要举措,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均属犯罪行为。沱江河是内江市极其重要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二被告非法捕鱼的行为不仅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损害,也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公众,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具有强制力,任何非法捕捞行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保护渔业资源、守护绿水青山和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杜绝非法捕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成保护水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良好氛围。(李 晓)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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